排污达标时,实际生产排污总量超过排污证申报总量怎么办?
问题:再生锌行业在申报排放证时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标准申报,总量计算时按单位产品标准排放量4000m3/t、污染物颗粒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计算。企业在污染物排放中按《GB31574-2015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10000m3/t、污染物因子粒子1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100mg/m3执行。
答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在排放单位适用的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重点地区流域排放标准和地方政府特殊要求中,选择最严格的标准限额允许排放浓度。在严格控制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市(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结合行业污水许可技术规范、EIA文件、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许可污染物排放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