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有部分外派员工,这些外派员工获得的海外收入怎么申报?
回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十一条规定:
居民个人由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派出单位)派往国外工作,取得的工资收入或劳务补偿收入由派出单位或其他境内单位支付或承担。派出所单位或者其他境内单位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代扣代缴税金。
居民个人被派往海外工作,取得的工资收入或劳务补偿收入由海外机构支付或承担,海外机构在海外任职、受雇的中国机构(以下简称中国机构)的情况下,可以在海外任职、受雇的中国机构代扣税,派遣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如果中国机构没有代扣税,或者海外机构不是中国机构,派遣单位必须在第二年2月28日前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派遣人员情况。包括外部派遣人员的姓名、身份证类型和身份证号码、职位、派遣国家和地区、海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国内外收入、纳税情况等。
中国机构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所属的海外分公司、子公司、公司(领馆)官、代表处等。
对上述规定,通过流程图浏览想法。
《个人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在取得收入的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纳税。
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7条也规定: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外取得的收入,应于取得收入第二年3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纳税申报(综合收入年度汇算清缴)。
根据财税公告2020年第3号第8条,居民个人取得海外所得税申报处的情况分为四种。境内有任职、用人单位的,向中国境内任职、用人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