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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免督查激励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监督激励机制的通知。

时间:2023-02-09 05:45:0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监督激励机制的通知

国发号[2021] 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从2016年开始探索组织开展监督激励,对诚实、成果显著的地方不断表彰和激励,充分调动各地大胆探索、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有力地推进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了适应"第十四个五年计划"时代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立足新的发展阶段,贯彻新的发展理念,构建新的发展格局,更加致力于促进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进一步调整监督激励机制,切实实施重大政策措施,加强对取得明显效果的地方的激励机制。现在通知调整后的监督激励及组织实施等事项如下。

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企业创新主体,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成果显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二、促进"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就业、加强融通创新、支持"双创"支撑平台、建设"双创"发展生态、升级版"双创"等成效明显的地区"双创"示范基地建设首先,对于在该地区内合格的创新创业项目,国家新兴产业创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三、优先支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支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审批改革试点,优先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知识产权快速权利保护中心、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专利转换专项计划实施中的倾斜支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

第四,对在促进产业稳定增长、促进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实施以产业为基础的再造项目、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市(控股同盟),将优先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示范厂等试点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5.对推进质量强国建设成效显著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进行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建设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布局,支持质量提高行动重点,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等方面提供倾斜支持。(市长/市场监督总局负责)

6.大力培育具有战略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技术创新能力强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将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纳入重大建设项目仓库,在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上定员。其中,通用航空发展效果显著、符合相关条件的产业集群所在的地方,将优先支持运输机场建设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航局负责)

7.优先支持建设信息基础设施、促进产业数字化、加快产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促进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等成果显著的市(地、州、盟)、国家产融合为示范城市、国家新型工业产业示范基地等。(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八、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年度投资保持稳定增长,通过车辆购置税收入补贴地方资金投资项目完成良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车辆购置税收入补贴地方资金时给予适当的激励。(交通部、财政部负责)

9.地方水利建设投资现状好、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适当增加部分中央预算内投资,适当减少分配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水利部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

10.对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和创新发展效果明显的市(地、州、盟)每年拨出中央对外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推进地方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建设对外贸易领域相关平台,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等重要展会上进行宣传推荐等,给予倾斜支持。(商务部负责)

11.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投资完成等情况良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现有专业中的部分投资,对支持该资格的项目给予奖励。(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

12.对使用直通资金、负责财政支出、管理国库存款、公开预算结算等财政工作成果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通过年度预算分配资金给予奖励,省级财政统一使用。(财政部负责)

13.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先发制人考试,在同等条件下,重点考虑和支持金融改革试验区申报等,鼓励合格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保险公司在该地区开设分公司,支持合格企业发行。(负责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4、促进企业注册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优先选择为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改革、企业信用监管、智慧监管、重点领域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十五、对耕地保护工作突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成效好、闲置土地比例低且用地需求量大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安排一定指标予以奖励。(自然资源部负责)

十六、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大、任务完成质量高、建后管护效果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年度中央财政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负责)

十七、对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乡村振兴重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分配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财政部负责)

十八、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进一步加大后续扶持政策支持力度,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九、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优先支持建设国家创新型产业集群,优先推介签署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在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和资源枯竭城市转型中给予倾斜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一、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势头良好、文化和旅游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消费质量水平高的市(地、州、盟),在建设国家文化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文化和旅游部负责)

二十二、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模式探索等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地、州、盟),在国家层面宣传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对其在既有资金渠道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适当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三、对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推进快,重点区域大气、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大气、水污染防治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生态环境部、财政部负责)

二十四、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水利部、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

二十五、对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推进职业教育改革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业教育改革试点、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负责)

二十六、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负责)

二十七、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安排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负责)

二十八、对养老兜底保障、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在安排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中央财政相关资金时给予奖励支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负责)

二十九、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三十、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在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下一年度国务院组织的有关实地督查中实行“免督查”。(国务院办公厅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督查激励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强化正向激励促进实干担当作为狠抓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压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要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实施办法,科学设置标准,全面规范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精准客观评价地方工作,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要求,加强统筹整合,优化工作方式,简化操作流程,避免给地方增加负担;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决防范廉政风险。要抓好典型引路和政策解读,加大地方经验做法推广力度,指导和帮助用好用足激励政策,进一步营造互学互鉴、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本地区督查激励措施组织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适时对激励措施实施效果组织评估。

各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完善后的激励措施实施办法,于2022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从2022年起,各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上一年度工作成效,结合国务院大督查、有关专项督查情况,研究提出拟予督查激励的地方名单,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将会同有关方面统筹组织开展相关督查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18〕117号)停止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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