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楚明峰李超
问题补充:
贷款企业破产后,银行向该企业发放3000万元贷款,贷款人以名义提供房地产作为担保,担保资产评估价值5000万元。但是破产管理人重新评估房地产,提高了2219万韩元的价值。在这种背景下,破产管理任承认银行优先债券2219万韩元,其余781万韩元债券为普通债券,管理者的这种做法是否恰当?如果我觉得不妥,怎么补救?
律师回答:
在重新调整债券的过程中,抵押物估值明显减少的情况下,银行是否接受管理者调整债券性质?能否将部分债券纳入普通债券,通过参与小组表决掌握更多发言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破产重整管理者在与债权人协商并征得同意的前提下,以抵押物的评估价确认银行担保债券金额,将评估价值预测不足的部分纳入普通债券,符合法律规定。如果银行对破产重组管理者的调整不服,银行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相关法令:
《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验证。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没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作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不放弃优先赔偿权,对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第十款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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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利益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决议之日起15日内命令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并命令债权人会议依法再次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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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条:在改组期间,停止对债务人特定财产行使担保权。但是,抵押物有可能受损或价值明显减少,从而危及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行使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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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者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有权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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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权利的债权人不能行使优先赔偿权,以其未偿债权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权以该债券为普通债券。
律师提醒:
决定是否接受债券性质的调整,首先判断抵押品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客观。如果评价报告不客观,可以提出重新评价要求。如果破产管理人主张的债权认定对银行不利,银行可以依法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破产重组不同于破产清算。因为重组期间债权人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行使中止,管理者和债权人根据评估价确定担保债券数额,评估价值不足的部分列为普通债券,参与普通债权组的表决,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管理人没有忽视管理,担保物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银行首先适当放弃债券,在决定重新调整方案时同时参与担保债权人集团和普通债权人集团的表决,可以获得更好的主动权,保护自己的权益。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承认管理层调整债券性质,并得到了法院的确认。该破产重组失败,进入破产清算,债权人有权推翻对重组中部分优先权的放弃吗?实务中有争议。建议债权人在重组中承认放弃优先权,在同意管理人调整债权性质的确认书中明确指出了重整失败,优先部分放弃了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