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领域:
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储存或处置固体废物,不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划重点!暂时不需要对储存在标准设施或已处理的固体废物征税,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养殖场的所有固体废物征税。
为此,国务院法制提出了以下计算公式。
应税固体废物排放量=总固体废物产生量-部分固体废物(储存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
因此,养殖场必须对经过计算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缴纳部分税金。
水污染物方面:
应税水污染物的浓度低于排放标准的30%,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按排放标准50%以下、50%征收环境保护税。
官方定义: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安装的污染物监测设备当月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平均值,或监测机构当月水污染物浓度值平均值。
适用范围:应税水污染物浓度的日平均值及监测机构本月监测的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不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也就是说,养殖场要想获得水质污染物减免,必须满足的条件更加苛刻。也就是说,养殖场自行安装设备监测的水质污染物的日平均值和监测机构采样的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
固体废弃物的非法处理将取消环境税减免
条例规定,有以下五种行为的养殖业,目前需要征收税金的污染物按固体废物产生总量计算。
1、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
2、未根据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情况安装。
3.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设备联网。
4、损坏或擅自移动、更换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5、篡改、伪造、虚报污染物监测数据。
没有减免!没有减免!没有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