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根据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计算当前消费税适用情况、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单、在规定纳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资料、履行消费税纳税申报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1个月或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另行规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缴税的,可以按顺序缴税。纳税人以一个月或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在到期日起15天内申报税金。以1天、3天、5天、10天、15为1个纳税期限,从到期日起5天内预缴税金,下个月1日至15日内申报税金,并清理上个月的税金。
和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一样,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人根据客户委托的服务内容,包括消费税申报准备服务、消费税代理申报服务和消费税申报准备和代理申报服务等纳税申报机构类型。其中,代理人计算纳税人当前消费税的适用、消费税纳税申报单的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手续,是消费税纳税申报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消费税对不同的应税消费品分别按定价率、种量定额、或定价率、种量配额复合税等三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1.交易量分配中的计税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黄酒、啤酒、所有应税成品油、数量定额计税方法中适用消费税金额的计算、应税金额的计算公式:
应税金额=销售数量*配额税率
2.价格比率和交易量配额复合计算方法
应税消费品中烟草(不包括批发区间缴纳的消费税)、白酒、定价率和定量定额复合世界算方法计算消费税、计税公式:
应税金额=销售*比率销售数量*配额税率
3.价格比率中的计税方法
除了实施上述数量配额、价格比率和数量配额复合计算方法的应税消费品外,其余应税消费品还在价格比率计算方法中实施应税消费税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税金额=销售*比率税率
(二)适用消费税计算相关因素的确定
1.应税大象消费品的销售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买方收取的全额和价格外费用。“价格外费用”是指在价格外收取的基金、收集费用、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迟支付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金、运输装卸费、开单费、代理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格外费用。但是,不包括以下金额:
(一)向买方开具承运人的运费发票;
(2)纳税人将发票转给买方。
2.应税消费品的应税数量或销售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从属量定额征税、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按定价率征税是为了销售应税消费品而进行的销售。
(2)纳税人通过未独立的商家销售的资产应税消费品,按配额征税,向文西部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按定价率征税,向商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3)自产用应税消费品(不包括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配额征税,是应税消费品以前的使用数量。属于定价率征税或复合税计算方法,是按一定顺序确定的类似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价格。
(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数量定额征税,为纳税人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定价率课税或复合税法,由特定顺序确定的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征税、海关批准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征税数量;定价率取决于应纳税额或复合税的计算方法,是组成计税价格。
3.使用购买或委托加工回收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以下使用购买或委托加工回收税务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计税时根据目前生产收到的数量,对可以回收购买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扣除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税金。
(1)使用购买的香烟或委托加工,回收已用税金生产的香烟。
(2)使用购买的化妆品或委托加工,回收已租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通过购买或委托加工回收已租宝石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和宝石玉石。
(四)购买或委托加工回收购买的爆竹、烟花生产的爆竹、烟花。
(五)以购买应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使用委托加工回收以应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p>(6)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润滑油生产的润滑油;
(7)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杆头、杆身的握把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的一次性筷子;
(9)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实木地板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①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x外购 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②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x外 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当期购进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 纳税款
4.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 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 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 -消费税税率)
5.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 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1 -消费税税率)
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已税消费品后,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 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 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6. 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 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 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代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包括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申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 申报。
1、自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环节纳税,自产自用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代理自产应税消 费品纳税申报应首先确定应税消费品适用的税目税率,核实计税依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办理代收代缴消费税申报。税务师首先应确定双方 是否为委托加工业务,核查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如为受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代收代缴申报表;如为委托方代理申报,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税款的完税证明。
三、代理填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 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 表》,自2008年4月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
(一)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1)
(二)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2)
表1
填报说明
一、 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 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x定额税率+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二) 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五、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八、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 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报说明
一、 本表限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髙档手表、游 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 本表“应税消费品名称”和“适用税率”按照以下内容填写:
化妆品:30%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0% ;金银首饰(钼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5% ;鞭炮焰火: 15% ;汽车轮胎(除子午线轮胎外):3% ;汽车轮胎(限子午线轮胎):3% (免税);摩托车(排量> 250毫 升):10% ;摩托车(排量<250毫升):3% ;高尔夫球及球具:10% ;高档手表:20% ;游艇:10% ;木制一次性 筷子:5%;实木地板:5%。
三、 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计量单位 是:汽车轮胎为套;摩托车为辆;高档手表为只;游艇为艘;实木地板为平方米;木制一次性筷子为万双•,化 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含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鞭炮焰火、高尔夫球及球具按照纳 税人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填写并在本栏中注明。
四、 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x适用税率
六、 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七、 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八、 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 末未缴税额'
九、 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一、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
税额
十二、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三、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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