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今年早些时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表的《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建议,应积极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在此背景下,广东率先出台了我国第一部地理标志保护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理标志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最近,国情局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介绍,截至2022年10月,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批准地理标志为集体商标,商标注册7013件,2021年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达到7033.76亿元。
《安溪铁观音》、《贵州茅台酒》、《武夷岩茶》、《五常大米》、《赣南脐橙》、《阳澄湖大闸蟹》、《章丘大葱》等都是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2条,地理标志产品是在特定地区生产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1)本地区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均来自本地区或部分其他地区,是本地区按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是代表产品地理来源的识别标志,也是特定产品的质量证明,有助于培育区域主导产业,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特色农产品品牌。一个产品附有与地理因素和人文因素相关的特定地理标志,这是该产品质量和质量的最有力证明,它具有其他同类产品没有的独特优势,可以提高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是什么?
1、产品地区。
能够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在特定地区类别内生产。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也不是独家占有的商标,而是该地区大多数企业共同使用的商标。
2、产品唯一性。
能申请成功的地理标志产品必须具有当地地区特性的产品特色。这种特征可能是品种独特性、味道差异、原材料特有、特殊工艺、特殊人文背景等独特品质。
3、地缘性。
地理标志产品的命名通常是“生产的地理区域名称产品类别通用名称”的组合。安溪铁观音、金华火腿、抚州茉莉等前两个字是地理区域,最后两三个字是产品类别。
地理标志可以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利用和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地理遗产,有效保护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的发展。
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的标志,该组织成员用于商业活动,表示该组织的用户成员资格。例如: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申请的集体商标“新华书店”、世界寒暑假会联合会申请的集体商标“世中联”、北京石塘路村民俗旅游专业合作公司申请的集体商标“石塘路”等。
可以说,使用集体商标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联合,促进集约经营,在市场上形成有竞争力的销售渠道,宣传产品和商标,促进规模经营。另外,集体商标的品牌效果比一般商标更有优势。如果企业害怕创造品牌,加入著名的集体商标可能是出路。但是前提是产品质量要过关。更重要的是,对集体商标的使用有补偿!对《北京市密云区关于实施品牌战略的奖励办法》中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经营单位一次性授予10万韩元。
证明商标由对特定商品或服务具有检验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其他特定质量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商标集中反映了商品的质量和商品中凝聚的企业的可信度,证明商标在商业上可以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起到识别和购买的作用。除此之外,商标的具体作用如下。
1.有助于利用法律手段打击伪造和伪造。防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制止不正当竞争。发现商标伪造的,可以立即进行法律救济,打击侵犯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保护农产品名牌的市长/市场名誉不受侵犯。
2.有助于扩大特色农业的生产规模,实现专业化生产和一体化经营。证明商标注册后,只要是合格的生产者或经营者,就可以获得使用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农产品的生产大部分是一户人家的分散经营,很难控制产品的质量水平。证明商标后,注册人建立统一的生产和加工标准,生产质量稳定的产品,然后对产品实施统一包装,以共同品牌销售。
3.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证明商标本身代表产品的优良质量,质量是经济利益的根本保证。贴有“库尔勒香梨”商标的香梨不仅卖得好,而且每个不贴这个标志的盒子要贵3 ~ 5韩元。
4.有助于开拓农产品的国内外市长/市场,扩大出口。在当前充满激烈竞争的市长/市场环境下,要想得到更多消费者的喜爱,没有优秀的质量和名牌,困难重重。因为商标本身代表了产品的特定特征,提供了普通商标无法显示的质量保证,所以该产品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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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某一产品一经申请地理标志,就代表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对于这一产品质量上的肯定,同时在申请的地域范围之内的所有同种产品都具有相应的品牌价值。地理标志品牌价值不断提升,随之而来的商标被冒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等问题也层出不穷,以下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涉地理标志违法典型案例:
云南: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侵犯“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权案
弥勒市市场监管局查实,2021年10月,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经审核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生产企业)因自身产量不足,通过口头协定委托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豆腐皮生产加工,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名称及专用标志。共生产豆腐皮产品160箱,结算价格12.4元/公斤,货值金额14384元。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不在石屏县范围内,不是合法的地理标志产品“石屏豆腐皮”用标企业。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弥勒香州豆制品有限公司改正冒用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石屏县玉兰王中王豆皮有限公司超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许可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违法行为予以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并依法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注销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资格。
山东:沾化区某商贸公司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原产地案
2021年5月,沾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商贸公司涉嫌销售虚假宣传五常大米,经查,当事人委托青岛亚鑫达包装有限公司
印制大米外包装袋10600个,内包装袋11650个,其中,外包装袋带有“五常稻花香大米”“原料采自原产地”字样。当事人使用上述包装袋委托加工并销售稻花香大米,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向巴彦县市场监管局发出《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2021年5月22日,收到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协助调查连万家稻花香米原料产地的函>的回复》,该大米并非产自五常市,而是哈尔滨市巴彦县生产的连万家稻花香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五项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的相关规定,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安徽: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假冒“龙口粉丝”地理标志案
2021年9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优家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超市五谷杂粮区的一组货架上,摆放有11袋待售的龙廿粉丝,包装袋标示商标“PanLong攀龍、龙廿”,产品名称:粉丝(淀粉制品);执行标准:Q/XPL0002S;净含量:计量称重;产地:河南•商丘;生产商:夏邑县攀龙食品有限公司。包装袋上贴有价格标签,标签上标示品名:龙口粉丝。当事人销售的龙廿粉丝产地为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执行标准:Q/XPL0002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收银小票和价格标签上,使用“龙口粉丝”名称销售龙廿粉丝,属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龙口粉丝”商品名称,引人误认为是“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本)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龙廿粉丝11袋并处罚款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