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相关热点问题问答;a (12)
会计相关热点问题问答;a (10)
首先,我们是以下一般纳税人问题。
1.我们以订单式销售(主要是销售电脑套装产品)与学校合作,我们公司定期签订合同后,会立即开具合同金额30%的发票(这样做有风险吗)?进口进入晚了,销售额不同,我们开始安装这些产品的时候,产品升级了,合同上的货物目录模型与收到的进口表的模型不符。 (例如,如果购买A型号,升级后的B-1,销售发票是升级前的B-2,与学校签订的销售合同上的型号也是B-2),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这个型号因为升级而不同,是用发票吗?
2.我们还销售相机和大屏幕,有时需要休息一下打孔、塑料板等墙面,这样的我们开票时会发放13%税率的货物吗?
回答:
1、合同发票30%,属于预付发票增值税缴纳情况,无风险。
2.由于产品升级,出入模式不一致。合同中要写明这个实际情况。没有危险
3.你们属于混合销售。到底是按货物税率还是低税率?
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关于混合销售税率的规定判断为企业主业,说明由于是订单式销售,对商品的主导权不在你们身上,对方、某型号的某个质量产地等都由买方主导,和你们代购一样,你们属于建安业,按9%开放。如果货物是资产,同时提供建筑服务,则按各自税率开具发票为13%,为9%(根据2017年第11号公告制定的政策)。如果你们的东西是机械设备,其中安装部分很容易计税(政策根据2018年第42号公告)
第二,我们签订了合作分割合同,收入的40%按季度结算给对方,这是怎么记账的?我们确认收入是多少?向对方付款需要他们给我们开发票吗?
回答:
1.合作分割:这是必须理解的。虽然业务上说是合作分割,但从税务的角度来看,纳税义务人只有一个(任何有营业执照的人)
2、对于纳税人来说,全部收入——全部支出、全部利润、收入要一起纳税缴纳增值税,利润要一起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要重新纳税。
3.对方怎么取40%,如果不出现在公司章程里,去公司合作,就是收取本科利息。如果公司章程中出现对方,分割就是分配税后利润!分利息。(自然人的话,去世代发票缴纳20%的税金,公司的话,开具收据不代扣税。)分红(对方是自然人的20%,对方是公司直接分享的)分红不需要开票。
4、会计处理也出来了:非股权合作投入的钱期往来、拿走的钱虫往来、财政费用(相对发票);股权合作投资实收资本,拿钱拿应付股息(不开票)。
第三,供应商还给我们每瓶葡萄酒2.5元,供应商要求工资表和出勤表,我们做了假的,但是人员名单是真的,工资是假的。每月每人约2 ~ 3万,共3个月,每人约6 ~ 7万韩元,但供应商的这笔回扣不会直接返还给公司。
回答:
1.你们提供工资表出席表。这是对方以这种名义支付运营费的噱头。个人没有危险。而且这里面水很深。所有这一切都要看合同是如何达成协议的
2.如果以这种方式支付你们回来的钱,正规回扣应该是你们开具红字发票申请书,供应商开具相应的红字发票,从而减少供应商的收入,在节税方面对供应商更有利。你们完全可以和供应商谈谈。正规地说,对双方都有利。原来你们行业要有利润,否则你会发现两家公司都要有。
3.如果事务太复杂,在白纸上画出各方面的各条线,再结合合同的约定,财政上的钱和票据就会清晰
第四,项目中预先缴纳的税金可以在项目之间扣除吗?
答:1、增值税:没有文件说项目之间可以扣除,也没有文件说不行,所以增值税我们都是项目之间扣除的。
2.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是填补总收入(不考虑项目),成本也是总成本,都混在一起了,没有项目间主张,可以扣除。
3.只是在预缴时,由于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同,所以按项目预缴,回公司以公司为纳税主体,所有项目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扣除各项预缴后缴纳,所以企业在报税时本来就是交叉项目到达的。
5.公司在2010年买了一辆车,2021年7月发现汽车还挂在5万元账上,老板在2017年左右把车卖了(交易手续还没看),现在要结账,税和账该怎么处理?(汽车的原始价值、折旧年限、折旧方法、销售价格还不得而知)
假设2010年购买的汽车在2017年处理,以最低折旧4年计算,销售时折旧都要折旧。残值只占原来价值的5%,其余部分都应该在累计折旧之内。现在你们公司找不到数据,其他人也不能再查询了。可以用上述方式补充折旧,使用上一年度损益调整或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后续车17年才卖出,可以参考最新课件销售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处理账面及税金、售价,可以询问老板,文件丢失可以写说明。
6.建筑业,如果我的收入表是5月份开的,7月份才邮寄过来。那我要进入7月的账上吗?合同以前也签过,7月份才寄给公司,那么我的印花税也在7月份缴纳吗?每个合同都要交印花税吗?如果账目全部在7月份完成,那么在不违反权力发生制的情况下,将成为支付实现制。
账目可以到5月份为止。
也可以做到7月。如果5月做了账,做账的时候原始凭证还没到,7月发票到了把发票放到5月就行。也可以等7月份发票收到后再做账。如果2季度缺票,肯定果断放在5月。印花税按照规定应该在签订合同的1个月内缴纳印花税,是要每份合同缴纳印花税,一般企业会在次月集中申报上个月的印花税,因为也不可能签订合同就申报一次。帐做到哪个月你都有理由,我们并不知道你实际什么时候收到的发票呢,再说,不管在5月或者7月,都最终不影响税收七、是不是8月开始,开出的增值税电子普票发票就不需盖发票专用章了吗,有没有规定或者通知呀?
答:
1、用税务UK开的电子票,一直都不用盖发票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2、取得电子发票打印件: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3)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发票时,由于电子发票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的时候已经自动生成了电子签章,因此企业无需再要求销售方额外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这个月查账时候发现有一张今年发票,供应商开出来的发票,购买方税号填写成以前的老税号。5月已经在网上勾选这个错误发票号了,并且也已经抵扣。6月未开票,请问这个后面应该需要怎么更正?(旧的老税号开票方开出来后,购买方的网上应该不会查询到这个旧发票吧)
答:
1、如果开的老税号,我们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还能查询到这张发票并能勾选,说明还是能通过这个老税号链接到我们公司。
2、如果要修改这个问题的话,应该进到我们公司的开票软件,开具信息表,然后把开好的信息表导出发送给对方,对方开了红字发票后,再开一张新税号的发票给我们。
3、我们由于开了红字发票信息表,记得要在下个月申报本月税种时进项转出。
九、公司招聘临时工(有一部分已达到退休年龄,有一人未达到退休年龄),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呢?
答:
1、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不等于就是退休工作,退休人员要拿到国家正式的退休证,才叫退休工人,如果是退休工人到你们公司上班,要反聘合同,因为他的法定劳动年龄到了,不劳动了,哈哈
2、如果只是到了60岁(女的50岁或55岁),但没买社保,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不存在退休的说法,比如你们生产队的农民,好多都是60岁以上了还在工地上搬砖,没拿到国家正规的退休证还是签劳动合同,当然你要给他们买社保买不起了
3、如果未到退休年龄,那肯定是签劳动合同
4、如果这些人独立为你们服务,那就是签劳务合同,是合作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不是凭工资表做账,而是凭发票或高级白条或低级白条做账
十、公司在2020年的个税申报金额与工资表金额不符,账上做了10万工资的成本扣除,当月个税只申报了4万。如果我现在做个税的更正申报,会对更正申报的这些个人有什么影响吗?或者老师们有没有更好的建议?
答:
1、假设5月的工资是10万,会计准则要求发生了就应该计提,那5月的费用就是10万。6月实际发放5月工资的时候,由于只有4万元现款,只支付了4万,还有6万尚未支付,那么此时个税确实应该只申报4万,因为个税就是代扣代缴,尚未给员工发放部分,无法扣税,那就不存在这部分的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34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准予扣除。但当年计提的工资,在次年汇算前实际发放的,准予在计提年度扣除。
如果是上述情况,你的个税更正就可以只在2021年进行,不用返回2020.如果不是上述情况,那2020年就应该申报员工的个税,首选要跟税务确认下,2020年的还能不能改,因为员工已经做了个税汇算了。
根据你刚刚给我留言的,我认为你直接拉通算全年,没必要每个月等上,直接把差额倒算出来,差额直接放在12月,12月的税今年1月来申报
2、如果你们10万是虚假的,是利用别人身份证和工资卡套现出来的,你申报个税,别人通过手机APP都是可以看得到的,别人是要申诉的,你们就要到税务局写说,成本要调增补所得税
3、个税申报总金额、社保基数总金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有一张工资薪金表的实发总金额,这三个都是税务局自己的系统,三个数有勾稽关系的,系统一比对就会预警,到时候出要找你们去写说明
4、更好的建议,工资最好实实在在,如果真用了别人工资卡套现,也得要给别人说清楚,这种违规的事我们不主张你去做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