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表格填写说明
1,涵盖范围
本表格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向居民全额代扣代缴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费收入及专利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对非居住个人全额扣缴并申报工资、工资收入、劳务补偿收入、稿费收入及专利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向纳税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支付利息、股息、股息收入、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偶然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全部扣押申报。
二、申报期限
扣缴义务人应在每月或每次代扣代缴税款的下个月15日内,向国库缴纳已扣除的税金,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此表。
第三,在各栏填写说明
(a)标题项目
1.“纳税所属期间”:请填写税务机关代扣税月份的第一天到最后一天。例如:2019年3月20日支付工资时代扣除的税金,纳税所属期间填写“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2.扣缴义务人姓名'输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名称全名。
3.“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标识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标识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b)表中的每一列
1.第2列“名称”:输入纳税人的姓名。
2.第三栏“居民身份证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名称。中国公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并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果没有居民身份证,请填写港澳居民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护照等。
3.第四栏“身份证号码”: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上记载的证件号码。
4.第五栏“纳税人识别号码”: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请填写税务机关授予的纳税人识别号码。
5.第六栏“是否为非居民个人”:纳税人为非居民个人时为“是”,居民个人时为“否”。未填充的默认值为“否”。
6.第7栏“收入项目”:记载纳税人取得的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规定的应纳税收入项目名称。同一个纳税人多次获得的收入要记入分数。
7.第8 ~ 21栏“本月(第二次)情况”:填写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支付的收入和规定可根据各收入项目扣除的扣除费用、特别扣除额、其他扣除额等。其中,工资、工资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的特殊附加扣除额,根据纳税年度内纳税人从相应在职单位到目前为止可以收到的各特殊附加扣除项目的扣除总额,列在《累计情况(工资)》中相当于25 ~ 29栏的栏内,本月情况下无需填写。
(1)“计算收入额”:包括“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具体计算如下:收入额=收入-费用-免税收入。
第8栏“收入”:填写本月(车)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的总金额。
第9栏“费用”:只在支付劳务补偿、稿费、专利费3项收入时填写,支付其他各项收入时无需填写该栏。居民个人预付上述三项收入个人所得税时,每项收入不超过4000元,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韩元以上的费用占收入的20%。扣押非居民个人上述三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第10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各收入项目收入总额中包含的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金额。其中税法规定“计算原告补偿收入额减70%”,并将原告补偿收入额减计的30%部分填写在这一栏。
(2)第11栏“费用扣除”:仅在支付工资、工资收入时填写。具体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填写。例如2019年是每月5000韩元。
(3)第12 ~ 15栏“专项扣除”:分别填写可按规定扣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金额。
(4)第16 ~ 21栏“其他扣除”:按规定分别填写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
8.第22-30行“累计情况(工资、工资)”:此列仅适用于居民领取个人工资、工资收入预扣缴费的情况,不需要填写工资、工资收入以外的项目。具体各列根据纳税年度内居民个人在相关在职雇佣机构累计到目前为止的情况进行报告。
(1)第22栏“累计收入额”:填写截至本纳税年度为止税务机关支付给纳税人的工资、工资收入的累计收入额。
/p>(2)第23列"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3)第24列"累计专项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三险一金"的累计金额。
(4)第25~29列"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截至当前月份,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继续教育扣除的累计金额。大病医疗扣除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此处无须填报。
(5)第30列"累计其他扣除":填写本年度截至当前月份,按规定允许扣除的年金(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及其他扣除项目的累计金额。
9.第31列"减按计税比例":填写按规定实行应纳税所得额减计税收优惠的减计比例。无减计规定的,可不填,系统默认为100%。如,某项税收政策实行减按6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本列填60%。
10.第32列"准予扣除的捐赠额":是指按照税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
11.第33~39列"税款计算":填写扣缴义务人当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情况。
(1)第33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①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②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收入额减去减除费用、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③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可以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④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⑤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⑥居民个人或非居民个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填写本月(次)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后的余额。
其中,适用"减按计税比例"的所得项目,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上述方法计算后乘以减按计税比例的金额填报。
(2)第34~35列"税率/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填写各所得项目按规定适用的税率(或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没有速算扣除数的,则不填。
(3)第36列"应纳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4)第37列"减免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减免的税额。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填写本年度累计减免税额;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个人取得各项所得,填写本月(次)减免税额。
(5)第38列"已扣缴税额":填写本年或本月(次)纳税人同一所得项目,已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的税款金额。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
具体计算公式为: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扣缴税额。
(三)其他栏次
1."声明":需由扣缴义务人签字或签章。
2."经办人":由办理扣缴申报的经办人签字,并填写经办人身份证件号码。
3."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扣缴申报的,应当填写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加盖代理机构签章。
四、其他事项说明
本表一式两份,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