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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剧编排申报】国家艺术基金(普通项目)2018年舞台艺术创作支援项目申报指南

时间:2023-02-13 04:38: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国家艺术基金受理社会对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限额,实施监督。

结合《国家艺术基金章程》和《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供资大象

本项目坚持"二"方向和"双百"方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爱国主义主旋律,反映中国精神的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展现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信仰之美、崇高之美、筋骨、道德、温度,创作为人民高兴的舞台艺术作品。提倡多样性,追求真、善、美,具有很高的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深刻,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把社会效果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统一的舞台艺术作品。

(一)已完成项目策划等创作前期工作,截至2017年7月1日尚未准备首演的新创作大型舞台和作品。

(2) 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完成创作演出,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原创迷你系列(节)和作品。

本年度重点支持了以新中国成立70周年、建党100周年、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活动为中心创作的项目。重点支持现实题材创作和戏曲、曲艺、曲艺、民族歌剧等民族艺术形式创作。

二、筹资范围

(1)大型舞台和作品包括戏曲、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曲艺剧、木偶剧、皮影戏、小剧场话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杂技(长篇、中篇)和创新。

(二)小电视剧(部分)的目的和作品如下:小歌剧、独幕剧(包括电视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包括独奏曲、中注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

三、筹资限额

艺术基金根据申报项目的艺术类别、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参照申报主体制定的项目预算,按照以下标准批准了资金支持。

(1)大型话剧和作品支援额:戏曲、话剧项目不超过250万韩元。歌剧、舞剧、音乐剧项目不超过400万韩元。儿童剧项目不超过120万韩元。杂技公司项目不超过300万元。木偶戏项目不超过一百万元。皮影戏项目不超过60万元。小剧场话剧项目不超过80万韩元。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不超过120万韩元。曲艺(长篇、中篇)项目不超过50万韩元。具有创新性和跨界融合特征的表演艺术形式项目不超过100万韩元。

(二)迷你系列(节)木科作品支援额:小戏曲、短剧、小歌剧、小舞剧项目为20万韩元。话剧小品项目10万元。独奏曲、中注曲、室内乐、民乐合奏曲、合唱项目为15万韩元。歌曲项目是10万元。单人舞、双人舞、三重舞项目为10万韩元,群舞项目为20万韩元。杂技短片(包括杂技道具)为10万韩元。杂技,魔术项目是15万人民币。傀儡项目是20万元。影子项目15万元。

四、筹资方法

(1)对于立项赞助的大型戏剧和作品,艺术基金预付资金总额的50%,作为创作生产的启动经费,主要支持剧本、音乐、导演、舞美设计等创作的核心部分。初次验收合格后,支付资金总额的30%。完成规定的演出场地,验收合格后,分配其余20%的资金。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金支持项目停播验收时演出场地要求如下。

1.京剧、昆剧超过15集。

2.地方戏曲、话剧、小剧场话剧有25场以上。

3.儿童剧、木偶剧、皮影戏、曲艺(长篇、中篇)超过40集。

4.歌剧、舞剧、交响乐、民族管弦乐超过8次。

音乐剧、杂技演员20次以上;

6.具有创新性、跨界融合特征的表演艺术形式超过30次。

(2)对于立项赞助的迷你系列(节)和作品,艺术基金首先预付资金总额的70%,主要用于作品的修改和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和

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三)艺术基金将从验收合格的项目中,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给予滚动资助,并组织开展修改提高和传播交流推广活动。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6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申报项目的编剧、导演、音乐、主演、舞美等主创人员应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作人才为主,其中,外请主创人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

4.申报主体应具有稳定的创作演出团队;

5.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管理中心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申报,至9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申报主体。

(三)对申报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民族部门、宗教部门或部队宣传文化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七)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报大型舞台剧和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的,须提交已经完成的剧本及相关的导演阐述、舞美设计图或草图(灯光设计、人物造型设计、服装设计)、音乐小样及其乐谱等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申报舞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舞蹈编排视频。申报杂技剧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部分节目编排视频。申报交响乐和民族管弦乐资助项目的,须提交艺术构思、完整或部分音乐小样等文字、音像资料;

(九)申报小型剧(节)目和作品资助项目的,须提交配有字幕的完整作品演出视频,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剧本,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完整乐谱,申报合唱、歌曲资助项目的,须提交作品歌词和完整乐谱;

(十)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一)申报材料应于2017年9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部(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申报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18年度舞台艺术创作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申报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演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18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对于申报主体与第三方的纠纷或争议,艺术基金不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四)申报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机构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首演验收前,未经管理中心书面同意,实施主体不得自行安排资助项目作品的出版、演出或出售资助项目的作品。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展上述活动并且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三)艺术基金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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