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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补充申报】汇算清缴后,这20种情况需要补充纳税申报

时间:2023-02-13 10:35:0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补充申报在申报期间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原因,发现上一年度申报有误,改为“补充申报”。这是在汇兑结算截止日期5月31日以后发现申报的数据错误时,必须更正的申报方式。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应按照税法、法规及相关税收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必须真实准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日程,完整提交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汇算清缴申报期间(2017年5月31日)结束后,纳税人因纳税人自查,发现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有误,或者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方式发现上一年度申报有误,应更改年度纳税申报进行补充申报。也就是说,纳税人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有调整变化的人都要进行补充申报。补充申报将在申报结束后进行,因此纳税人将支付税金滞纳金的代价或利息补偿。此外,纳税人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笔者经过归纳梳理确认,折算结算结束后纳税人发生的以下20种情况需要补充申报税金。

情况1、纳税人自查发现申报有误

补充申报:申报后,纳税人自查前一年申报有误的事实,申报变成了“补充申报”。例如,纳税人通过自己的调查,享受上一年的税收优惠政策。前一年发生了未扣除等情况,税金结果发生了变化。原来有申报错误或遗漏的申报收入,需要补充申报等。如果已经清算汇款,纳税人可以通过举报纠错功能进行更正。

更正申报错误后,系统将根据前和后申报信息自动确定补偿金额。

1.退税额为正数,系统自动补充差额税金,纳税人在缴纳期限内通过缴纳功能补充税金即可,但超过缴纳期限后,必须到大厅缴纳。

2.退款金额为负数。也就是说,如果纳税较多,请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程序。

3.如果扣除金额为零,系统将自动进行应征数据调整,纳税人无需补税或处理退税流程。

更正申报错误的具体措施如下:查看已申报捐款的申报记录,修改现有申报数据,重新提交申报,如果存档成功,将替换现有申报记录。目前,电子税务服务厅只支持一般申报的错误更正,其他申报的错误更正应由实体税务服务厅处理。

情况2,税务机关纳税评估申报错误发现

要认真做好《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岁总发[2013] 26号第4条要求、汇缴年度申报数据、申报项目、所附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审查。积极采取监察、及时揭露、提醒等方式,要求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如果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请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申报期间后,主管税务机关评价等发现上一年度申报有误,申报改为“补充申报”。提出更正申报。如果企业在折算清算结束之前没有发现,还可以追加申报。

税务机关应结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未作调整申报的纳税人,敦促纳税人提高纳税遵守情况。未作更正申报的,要求纳税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书面材料应详细陈述申报应纳税所得率低于平均水平的主要原因。如果经过纳税评价或初步检查分析后发现申报较少,则需要追加申报。在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工作中,调整申报结果或补充、退税。

情况3,第三方检察官改变纳税人申报结果

例如审计报告、财务检查结论等。

情况四。未特别申报的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税务总局发〔2014〕107号)规定: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申报的,不得剥夺或限制依法享有的权利、取得的利益、取得的资格或可以从事的活动。纳税人等行政相对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特别申报,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并不意味着税前扣除的这一资产权力的消失,仍然可以进行特别补充申报。

案例5,收入性质的预缴款延迟认识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企业的“存款”科目余额很大。为了应对合同、配送等,这笔耶稣金应该被认为是会计收入,当然也属于纳税收入。在企业汇兑结算工作中,由于会计收入认识的延迟,对这一事项的纳税调整也被忽视,实际上导致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少算。 (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以英语发言)。

案例6,销售被认为是美人式税收收入

和销售一样,会计一般不认识“会计收入”,但销售收入属于“税收收入”,所以企业需要进行税收调整。与销售种类相比,企业在调整这一收入类项目时容易出现遗漏。1.由于销售获得的收入,应纳税收入没有增加。销售所得的收入一般不被确认为会计收入,但在所得税汇算结算实际工作中,应视为用于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捐赠、偿还、赞助、筹集、广告、样品、员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商品、财产、劳务、、、、

税所得额。

情形七、应税收入性质的财政补贴

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八、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九、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

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情形十、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并没有这样做。

情形十一、确实无法偿付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十二、预提费用期末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收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情形十三、减资额弥补亏损

减资额弥补亏损事项可以理解为企业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十四、未实现损失的预计负债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时有可能产生预计负债。但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将当年新增的预计负债数额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十五、工资薪金提取数大于发放数

工资薪金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明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但是应当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形十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情形十七、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情形十八、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可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其余各项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当年计提增加的各项减值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情形十九、估价材料和库存商品未取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明确,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情形二十、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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