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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申报运费】最新进出口货物申报单申报项目输入指南(2)

时间:2023-02-13 15:34:33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10章运费显示

1,项目类型

这个申报项目是可选的。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

二、输入要求

运费是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前卸货前的运费,出口货物将作为装载我国境内出口地后的运费运输。运费可以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三种方式之一报告。

“运费”项下的第一列是“显示运费”列。

以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显示”字段选择填写“1-比率”。按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显示”栏选择填写“2-单价”。根据运费总价申报时,“运费显示”栏选择填写“3-总价”。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运费标记代码表》(附表4)。

四、其他说明

(a)项目演变

该项目原是通关项目的“运费标记”,输入要求没有变化。

(b)其他

没有。

第十一章运费/率

此项目数据类型最多可输入19位,19位小数最多可输入5位。

“运费”项下的第二列是“运费/费率”列。

如果“运费显示”是“1-比率”,请在此列中填写运费。如果“显示运费”为“2-单价”,请在此列中填写运费单价。如果“显示运费”是“3-总价”,请在此栏中填写运费总价。

三、编码规则

没有。

这个项目原来是海关项目的“运费/比率”,输入要求没有变化。

第十二章运费货币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3位字符类型。

二、输入要求

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并填写卸货前的运输成本,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出口点装载后报告运输成本。运费可以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三种方式之一报告。

“运费”项目下的第三列是“运费货币”列。

如果“显示运费”列为“1-费率”,则此列将免除录入。如果“显示运费”为“2-单价”或“3-总价”,则此列将根据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输入相应的币种代码。

三、编码规则

具体规则《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国家标准字符代码。

通知: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使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使用3位字符。例如,运费货币是美元,运费货币必须输入" USD ",而不是原来的海关代码" 502 "或原来的检验检疫代码" 840 "。

参数表《货币代码表》(附表7)。

这个项目本来就是海关项目的“运费币制”。

第十三章保险费的显示

保险费是在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之前支付卸货前保险费,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出口地装载后以保险费运输。保险费可以用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法之一来报告。

保险费项目下的第一列是保险费显示列。

按保费率申报时,“保费显示”列选择填写“1-比率”。根据保险费总额

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保费标记代码表》(附表5)。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四章 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

当“保险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当“保险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五章 保险费币制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三栏为“保险费币制”栏。

当“保险费标记”栏为“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提醒注意: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字母。例如:保险费币制为美元,“保险费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海关代码“502”或原检验检疫代码“84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币制”。

第十六章 杂费标记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

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杂费总价”。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杂费标记代码表》(附表6)。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七章 杂费/率

“杂费”项下第二栏为“杂费/率”栏。

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提醒注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八章 杂费币制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三栏为“杂费币制”栏。

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提醒注意: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字母。例如:杂费币制为美元,“杂费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海关代码“502”或原检验检疫代码“84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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