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运费显示
1,项目类型
这个申报项目是可选的。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1位字符。
二、输入要求
运费是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前卸货前的运费,出口货物将作为装载我国境内出口地后的运费运输。运费可以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三种方式之一报告。
“运费”项下的第一列是“显示运费”列。
以运费率申报时,“运费显示”字段选择填写“1-比率”。按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申报时,“运费显示”栏选择填写“2-单价”。根据运费总价申报时,“运费显示”栏选择填写“3-总价”。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运费标记代码表》(附表4)。
四、其他说明
(a)项目演变
该项目原是通关项目的“运费标记”,输入要求没有变化。
(b)其他
没有。
第十一章运费/率
此项目数据类型最多可输入19位,19位小数最多可输入5位。
“运费”项下的第二列是“运费/费率”列。
如果“运费显示”是“1-比率”,请在此列中填写运费。如果“显示运费”为“2-单价”,请在此列中填写运费单价。如果“显示运费”是“3-总价”,请在此栏中填写运费总价。
三、编码规则
没有。
这个项目原来是海关项目的“运费/比率”,输入要求没有变化。
第十二章运费货币
此项目数据类型为3位字符类型。
二、输入要求
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并填写卸货前的运输成本,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出口点装载后报告运输成本。运费可以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三种方式之一报告。
“运费”项目下的第三列是“运费货币”列。
如果“显示运费”列为“1-费率”,则此列将免除录入。如果“显示运费”为“2-单价”或“3-总价”,则此列将根据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输入相应的币种代码。
三、编码规则
具体规则《GBT 12406-2008 表示货币和资金的代码》国家标准字符代码。
通知: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使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使用3位字符。例如,运费货币是美元,运费货币必须输入" USD ",而不是原来的海关代码" 502 "或原来的检验检疫代码" 840 "。
参数表《货币代码表》(附表7)。
这个项目本来就是海关项目的“运费币制”。
第十三章保险费的显示
保险费是在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境内进口点之前支付卸货前保险费,出口货物在我国境内出口地装载后以保险费运输。保险费可以用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法之一来报告。
保险费项目下的第一列是保险费显示列。
按保费率申报时,“保费显示”列选择填写“1-比率”。根据保险费总额
申报时,“保险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总价”。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保费标记代码表》(附表5)。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四章 保险费/率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二栏为“保险费/率”栏。
当“保险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保险费率;当“保险费标记”为“3-总价”,在本栏填报保险费总价。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五章 保险费币制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保险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保险费”项下第三栏为“保险费币制”栏。
当“保险费标记”栏为“3-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保险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提醒注意: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字母。例如:保险费币制为美元,“保险费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海关代码“502”或原检验检疫代码“84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保险费币制”。
第十六章 杂费标记
杂费为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一栏为“杂费标记”栏。
当按照杂费率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1-率”;按照杂费总价申报时,“杂费标记”栏选择填报“3-杂费总价”。
三、编码规则
参数表:《杂费标记代码表》(附表6)。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标记”,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七章 杂费/率
“杂费”项下第二栏为“杂费/率”栏。
当“杂费标记”为“1-率”,在本栏填报杂费率;当“杂费标记”为“3-杂费总价”,在本栏填报杂费总价。
提醒注意: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率”,录入要求无变化。
第十八章 杂费币制
填报成交价格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应计入完税价格或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费用。杂费可按杂费总价或杂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
“杂费”项下第三栏为“杂费币制”栏。
当“杂费标记”栏为“3-杂费总价”时,本栏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录入相应的币种代码;当“杂费标记”栏为“1-率”,本栏无需填报。
提醒注意:原海关《货币代码表》和原检验检疫《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数字,新修订的《货币代码表》采用3位字母。例如:杂费币制为美元,“杂费币制”应录入“USD”而非原海关代码“502”或原检验检疫代码“840”。
该项目为原报关项目的“杂费币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