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型出口企业豁免、到达、退税报关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的关系及会计处理可能是最好的例子。
答案:生产型出口企业豁免、到达、退税报关单与增值税纳税申报单的关联性:
生产型出口企业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申报的顺序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先行,免税、退税申报完成后,两人的申报几乎同步。生产型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单和免征退税申报单汇总表的编制是有关联的,4个统计区需要同时填写两张表,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1)“免税、到货、退款出口销售”
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主表的第7列“免税、到达、退款方法出口销售”和免税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4列“出口豁免劳务销售”的数据不同。两者的统计口径不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款: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照会计规定销售的货物,应在销售的下个月申报增值税纳税。因此,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主表的第7列“免税、到达、退出方法出口销售”是企业帐套的出口销售,包括目前凭证信息不全的出口销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出口企业必须文件信息齐全,才能正式申报豁免、到达、退税。因此,免税退税申报单汇总表的第4栏“出口劳务销售豁免”是文件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
(2)“扣除税款的方法是不可扣除的进项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单必须与表2的第18列“扣除方法不能扣除的进项税”和免税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列“免除免税和可退回税额”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型出口企业应根据证明信息齐全的出口金额计算抵扣退税额,不免除抵扣额,目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填写“抵扣退税方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18栏)、010-3000
实际上,建议企业会计在月末结算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退税预申报,在出口申报单电子信息齐全后,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出口详细输入,并输入模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免税退税申报汇总表增值税申报单附件表2的第18列将根据免税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列自动生成。如果相关数据正确,将依次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免税退税申报。
(3)“期末留成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主表的第20列“期末留成税额”和免税退税汇总表的第34列“增值税纳税申报单期末留成税额”必须相同。
(4)“不可退还的退税”
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主表的第15列“扣除退税”不是申报系统自动带来的,而是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上一期间扣除退税申报汇总”的第36列“本期退税额”填写的。例:企业所属期间8月份的扣除退税申报汇总表的36列“当期扣除额”50万韩元,企业在9月15日之前免除扣除退税申报,主管税务部门必须在9月30日之前通过审查,9月末或10月初通过审计的所属期间8月份扣除退税申报汇总表必须返还给企业。企业在10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间之前进行所属期间9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主表中的第15栏“免征退税额”已填写为50万韩元。
例:生产企业必须申报所属期间201408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间201408的免税退税申报,相关企业必须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税退税申报预审。文档信息全部完成后,需要进行出口详细分录,生成详细数据、汇总数据。二、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根据免征退税汇总表的第25栏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单附件表第2、18栏。最后,将对免征退税进行正式申报,这样,相关企业在免征退税审判时错误率很低,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查不会出错,从而可以提前向企业进行推敲。
退税会计处理:
(1)出口时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豁免退税申报是在证明信息齐全后进行的,因此企业在出口时一般信息不均匀。因为还没有申报豁免退款,所以不需要考虑豁免退款的影响。企业只需要处理出口业务是否需要认识收入。一般会计处理如下。
借方:应收帐款
贷款:主要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此时,由于不考虑可退回税额的影响,因此不需要将可退回税额和可退回税额也转移到营业成本。会计如下。
借款:主营业务费用
贷款: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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