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件说“战前”
解读条文案例,《民法典》使法律文件走向你我。
第五章民权
第三节债券
什么是债券?(别人欠我钱怎么办?)。
法语速语
债务是什么?大家首先想到的是债务、债务、债务偿还等。也就是说,借钱不还,欠债不还。实际上,借钱不会在借款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债务关系。但是法律概念上的债务范围扩大了很多,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是方方面面的。一般来说,债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债务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引起债务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债务发生的原因。事实上,债务的产生原因也是债券的产生原因。负债类型一般可分为:
第一,合同中的债务也称为合同中的债务。是指有效合同下的债务。例如,小张和小王是好朋友,小张向小王借了10万韩元,小张和小王之间有了贷款合同。根据合同,小王要履行借款10万韩元的义务,老张贷款到期后要按照约定还钱。
第二,侵权行为的负债。一般来说,因侵权行为受害的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加害人有赔偿的义务,这种侵权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是侵权行为的债务。例如,甲不小心打碎了乙的花瓶,是侵犯乙大花瓶的产权,侵权的债务发生,甲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花瓶损坏造成的损失。不仅侵犯财产,人身侵犯也会引起侵权的债务。
第三,不当得利的债务。指因债务人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想去银行取钱,甲想收到1万元现金,但银行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向甲提取了2万元现金,甲不吵不闹地拿走了2万元现金,银行和甲之间出现了不当得利的债务,甲收到的1万元现金没有合法理由,属于不当得利,银行可以据此要求甲再返还1万元。
第四,无人管理的负债。指在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他人管理业务所需费用而产生的债券债务关系。例如,小麦收获季节突然下大雨,甲没有找到邻居,为了避免损失,甲使用自己的设备帮助邻居收割庄稼,保存得很好。甲和邻居欠了无人管理的债。
第五,合同过失引起的债务。也就是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过失,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造成了债务和债务关系。例如,小李知道小刘有转让餐厅的意图,小李不想买那家餐厅,但为了阻止小刘把餐厅卖给竞争对手小阳,他假装和小刘进行了长时间的协商。当小杨买下另一家餐厅时,小丽停止了谈判,后来小刘以比小杨更低的价格转让了餐厅。在这个例子中,小刘有权要求小李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券是合同、侵权行为、无原因管理、不正当利益和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不要求特定义务人,也不要求特定行为的权利。用案件解释法律
2016年6月,姜某与安某口头达成协议,由于姜某需要建设住宅,安某以0.23韩元的单价购买了5万块红砖,安某向约江某提供了红砖。同年6月12日,姜某向安某付清了11500韩元的砖头款,安某当场向姜某开具了一份销售收据。2017年6月16日至6月18日,姜某将6400块红砖拖到安某处后,剩下的红砖安某以没有砖头为由拒绝提供给姜某。无奈之下,姜某要求安某退还剩下的10028韩元红砖款,安某一再回避或隐瞒等各种原因拒绝退还砖头款。安某至今没有提供红砖,也没有归还砖头,已经严重违反了约定,给姜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姜某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经过审理,判处安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一次性退还10028韩元姜某砖头款。
在这种情况下,姜某从安某处购买红砖,支付全部货款后部分履行了红砖,这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正意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必须依法保护。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安某砖厂关闭,剩下的未交付红砖不能继续交付,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法》第166条第2款规定:“卖方不交付或交付上述标的物之一不符合约定,今后其他各标的物的交付将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买方可以对该批和以后其他各标的物解除。”根据该法,姜某有权对没有交付红砖解除合同。因此,对于要求退还砖头的诉讼,应该向法院请求支援。见江某诉安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甘肃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0)间05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
《民法典》生效后废除《合同法》,改为《民法典》第633条第2款
法官说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经常与各种“负债”打交道,必须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不仅要维护自己享有的权利,还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1充分理解债务的特性。大家理解债务的性质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债务的主体是特定的。不管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是特定的。第二,债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债务的对象可以是事物、行为或智力成果。第三,债务的内容是债券和债务。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或者不采取特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要求。第四,债务是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
2要有证据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例如,购买不动产、车辆等贵重商品时,必须在付款前按现行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办事即可。如果对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可以根据已经签订的合同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对方继续履行,也可以要求对方履行
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不管如何,签订的合同都是我们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和凭据,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则有因为证据不足败诉的风险。3 我们对他人享有债权时,要依法行使权利。对于别人欠债,必须态度坚决地采取法律行动解决,不要因为数额少,对方口头承诺而一拖再拖,中了对方的“缓兵之计”,等对方转移资产,再采取法律行动已是无济于事。债权发生后,我们可以先行和债务人协商,如果对方没有明确的还款意愿,就需要到人民法院起诉。诉讼的第一步,就是要提请法院查封或冻结对方资产。法院查封对方财产后,我们应充分准备材料,积极应诉,使判决能尽可能地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只有证据充足,法院才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在诉讼阶段,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一般是半年,二审是3个月,两审终审。利用审限转移资产、拖延时间是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常手法。面对法院时效上的问题,我们可在最初签订合同时与对方约定发生问题时通过仲裁解决,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及仲裁庭,仲裁一裁生效,不需要经过二审,时间上较为快捷。判决下来后,就是申请执行。执行是诉讼价值的最终体现,一个胜诉判决,如果无法执行,这样的判决对当事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对于个人来说,在判决胜诉后的2年时间内申请执行都是有效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执行,就丧失了强制执行申请权。
二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丢失的东西被他人捡走了,还能要回来吗?)
法言俗语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一种。无因管理,即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面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小张晚上散步时发现一只走丢的小狗,等了半天也没见着失主,因为不忍心把小狗丢在马路上,小张就把小狗带回家照料,不仅给小狗喂饭洗澡,而且其间还带着小狗看病,半个月后,小王找到小张,说自己是小狗的主人,想领回小狗。送还小狗当然属于情理之中,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半个月中小张照顾小狗产生的各种费用,如购买狗粮,给狗看病等费用,均可以要求小狗主人,也就是小王支付,小王不能用“我又没让你喂”“我又没让你给狗看病”拒绝小张的请求,这就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无因管理不以行为人的有效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件。只要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可发生无因管理,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不仅如此,无因管理作为事 实行为,也不要求管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管理他人事务同样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即指没有合法根据通过造成他人损失而取得的不当利益,受损人享有请求得利人返还其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不当得利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成为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生活中经常发生 的现象。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是,得利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 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 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以案释法
雷某芳与丈夫李某强曾在吴某军经营的公司从事劳务。2020年年初经双 方共同在吴某军家中对账,确认吴某军应支付雷某芳夫妇劳务款29000元。2020年3月14日吴某军过手机银行向雷某芳转账29000元,次日吴某军以为未支付成功,再次向雷某芳转账29000元。事后吴某军发现对该劳务费重复支付,于是多次电话要求雷某芳退还29000元,但是雷某芳均以种种理由拒 不退还,吴某军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法院经依法审理,判令雷某芳返还吴 某军不当得利款29000元。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 利益。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务费29000元,但是吴某军分两次转给雷 某芳29000元,共计58000元,多转的29000元无任何基础法律关系支撑, 侵害了吴某军的合法权益,雷某芳应予返还。(吴某军诉雷某芳不当得利纠纷案,详见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20)陕0524民 初11134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都是债的发生原因。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如何判断 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进而导致债的产生呢?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
1 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有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客观事实。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进行服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这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是指为他人利益免遭损害所进行的有效活动。这里的活动既包括保存、利用、改良等管理行为,也包括对易腐烂物品的处分行为,还包括设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以及其他服务行为。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也可以是没有经济内容的,可以是一次性的行为,也可以是连续性的行为。第二,须有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目的。管理人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另一个必要条件。如果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面利用他人财产,或是在他人利益毫无受损之虞时,为了自己谋求某种特定利益而为管理或服务行为的,则不构成无因管理。第三,须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对本人的事务进行管理的,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事务的管理,由于系其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另外依照合同的约定为他人事先进行管理的行为,属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第四,必须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2 不当得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一方获得了某种不当利益。如果某人的行为虽然给他人造成了损失,但并没给自己带来利益的,行为人即使要承担其他责任但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积极的利益,也包括消极的利益,如行为人债务责任的减轻。第二,必须是在一方受益的同时,他方同时受到了损失。在一方当事人获得利益的同时他方当事人受到了实际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换言之,如果在一方获益的时候他方并未受到任何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最为典型的如捡拾他人的废弃物。第三,必须是一方得利和他方受损之间有直接的因果联系。一方得利正是基于他方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样,一方之所以利益受损也正是因为他方获得了不当利益。如果在一方获益和另一方利益受损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的话,该种获益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第四,必须是受益和受损均无法律上的依据。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和权利,包括既无法律上的规定也无双方的约定。如果一方受益和另一方 利益受损是基于合法根据,则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其也不能称为不当得利。第五,必须是一方得利时无积极的违法行为。不当得利中的受益人得到的利益,并非基于自己的违法行为而非法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而是由于受害人自 己的过错或误解,或是基于第三人的过错或误解而产生的。这是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的主要区别之所在。
在日常生活中,不当得利的情况是十分普遍的,例如捡到别人的遗失物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完全可以通过起诉对方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这也提醒我们,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上交,不然也会成为不当得利之债的义务人。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也涉嫌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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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以案说“典” | 人格权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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