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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纳税申报】案例分析:坏账税前扣除的五个错误问题

时间:2023-02-13 19:51:06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这篇文章是根据实际案例改编的。甲方企业因2012年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无法收回,账面核销计入坏账损失。2019年法院裁定甲企业败诉,无法追回应收款项,甲企业想将这一不良损失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实务中如何正确处理以下财税问题?

问题1: 2019年税前扣除限制为5年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第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前一年发生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给予特别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可以追缴对此损失的年度扣除,其追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的不良损失属于法定损失,申报年度也要税前扣除,不需要追溯到发生年度,也不需要受限于“回收确认期限一般不能超过5年”的规定。

如何判断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25日公告第3条,授权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的资产损失,是指计算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实际处置、转让但未转让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但根据本办法规定条件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结论:甲企业实际处置并未转让上述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不良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问题2:会计处理年度需要税前扣除吗?

第25号公告第4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实际发生,会计中已进行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其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会计上进行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材料。

根据《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厅公告2011年第25号)第4条、第7条、第8条、第13条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资料、纳税人资料等相关资料提交内容将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废除了2018年第15日第25号公告的第4条相关资料提交内容,但其他内容没有废除。

这里有两种理解:“会计上进行损害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一个只能在会计处理年度申报扣款,另一个在申报扣款的年度前(包括今年)已经进行会计处理即可。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理解。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有差异。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进行不良会计核算的期限不一定满足税法扣除条件。税法扣除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只要会计上处理损失(申报扣除年度除外),就可以进行申报年度税前扣除。

结论: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文件的本意和实际操作中的情况,如果在申报抵扣年度之前(包括今年)已经对该坏账进行了会计处理,则可以在申报年度进行税前抵扣。

问题3:坏账税前扣除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根据25日公告第22条,企业债券及预付款不良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资料确认。

(a)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当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提交法院判决结束(中)时执行的法律文件。

甲企业属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应当准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资料。

如果甲企业的坏账不属于这种情况之一,该如何准备资料?

根据25日公告第23条,企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可能被用作不良损失,但要说明情况并提交特别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单笔金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1万分之一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但需说明情况并出具特别报告。

结论:坏账损失符合第25号公告第22条的情况,根据该条准备相应的资料。如果不属于本条的情况,可以参照第25号公告第23(或24)条的规定进行准备

资料。但需注意,相应的情况说明,须具有合理逻辑和理由,比如坏账为何未进行诉讼、债务重组等作为。

问题4:坏账税前扣除是否必须出具专项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共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由此可知,这里的不再留存专项报告已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结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未强制出具专项报告。

问题5:“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指计提损失还是核销坏账

一般来讲,企业用备抵法对坏账进行核算,先按照账龄法等方式计提坏账损失,实际发生时再冲减应收账款。

举例:甲企业20*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计提减值损失:(单位:万元,下同)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200

贷:坏账准备 200

20*9年,发生应收账款1500万元,年底确认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发生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

借:坏账准备 100

贷:应收账款 100

年底计提坏账:

借: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400(500-200+100)

贷:坏账准备 400

虽然坏账核销时没有计入损失,但是在年底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核销坏账的原因,增加了100万的损失,如果没有该核销分录,年底只需计入300万元(500-200)的损失,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结论:坏账核销分录,即是文件中所述的“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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