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公司发布清算公告
要求债权人申报债券
但是A公司作为债权人完全不知道。
因此,债券未能及时申报,未能清偿
那我能拿回钱吗?
回顾事件的原委
2010年11月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约定B公司将道路工程分包给A公司施工。工程结束后,双方核算并确认工程量,B公司只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还欠工程款205607.8元。
2012年5月10日,B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取消公司,成立清算小组。清算组成员是公司股东郭某、李某、窦先生。
2012年5月23日,B公司清算组在《东莞日报》刊登了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券。
2012年12月27日,B公司被取消。
郭某、李某、窦某在B公司清算期间没有书面通知A公司解散清算,也没有在全国或公司注册地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A公司没有及时申报债券,因此未能清算。
所以a公司
第四次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a公司
诉讼请求:被告人郭某、李某、窦某支付了工程费205607.80韩元。a公司解释了原因并提供了证据。
被告郭某、李某、窦某
第四届市人民法院依法传唤,没有出庭,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没有提出反驳证据。
法院判决
原告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当事人的真正含义,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已经结算了相关工程的工程量。总工程结算价格为1355607.80韩元,B公司已支付了1150000韩元,至今原告工程资金为205607.8韩元。该结算结果与合同约定一致,B公司已支付115万韩元的支付凭证,该结算书由B公司的职员确认。法院应确认,在被告未提供足够证据反驳上述事实的情况下,B公司仍拖欠原告工程费205607.8韩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将公司解散清算问题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区范围,在全国或
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郭某、李某、窦某在B公司清算期间,没有履行在全国或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清算事宜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原告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郭某、李某、窦某承担支付工程款205607.8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李某、窦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205607.8元。
对于此案
我们来听听法官有何说法?
法官释法
“
当今很多公司在公司注销、吊销等出现解散事由时,由于股东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对公司债务不清算或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按照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公司出现解散情形时,清算组即具有法定的清算义务,其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依法进行清算,否则当债权人依法拿起法律武器时,公司的股东或清算组成员将对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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