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成都4月23日电成都市税务局微消息,为方便广大市级非营利组织,
申请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
成都市税务局
请将相关业务程序整理如下。
一、处理事项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号)。
三、审计方法和公布期限的申请
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符合本指南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级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申请免税资格。市级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市级财税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共同审查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并定期公布。
四、确认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取得以下收入作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助收入、购买政府服务所得收入不包括在内。
(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规定征收的会费。
(4)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繁殖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申请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大学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b)从事公共福利或非营利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均用于登记批准或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非经营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利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支出。
(五)根据登记批准或章程,组织注销后剩下的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对该组织的性质、宗旨等组织采取栓塞的处置方式,向社会公告。
(六)投资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持有或不享有任何产权。本款所称投资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控制职工工资、福利、费用,不在规定比例内伪装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员工平均工资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市级(含市级)以上地区同类行业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员工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取得的应税收入及相关费用、费用、损失,应分别计算免税收入及相关费用、费用、损失。
上述申请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六、申请材料
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在一个表格中提交两份以下申请材料,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符合上述条件,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一)成都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两项内容:一个是建立社会组织的时间。第二,逐项说明社会组织是否符合本指南第5条所列的8个条件。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机构的管理制度。
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必须与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制度相一致。
(四)非营利组织登记证明复印件。
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宗教大学登记证等。
(五)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及非营利活动的详细情况。
1.“上一年度”是指申请资格开始年度上一年度。例如,2019-2023年度免税申请需要提供2018年度。
2.“资金来源和使用”应单独说明获得的每种收入类型(例如会费收入、政府补贴收入、服务收入等)及其支出。
3.“公益活动及非营利活动详细情况”应说明各公益活动及非营利活动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活动名称、活动时间和地点、各活动的发展情况等)以及相应的支出金额(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
4.“公益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3条规定的“扶贫、扶贫”。扶老扶老,救孤儿,治疗女恤病,帮助残疾人,优待他们。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预防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
5.“非营利活动”是指非营利组织登记批准或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活动。
(六)上一年度工资情况的特别报告,包括报酬制度、员工整体平均工资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的比例、重要的个人工资信息(至少包括工资水平前十名)。
工资情况特别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应与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一致。
(七)合格中介机构认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八)登记管理机关发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大学前一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材料。
除第(三)、(四)、(七)项规定材料可提供复印件以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所有申请材料需每页加盖公章或加盖骑缝章(鲜章)。
七、资格复审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纳税申报
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本指南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九、资格复核
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经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享受优惠年度不符合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提请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复核。
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及时将复核意见及原因反馈给提出复核申请的有关部门。经复核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相应年度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资格取消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六)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十一、
区(市)县财税部门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