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0日,国家医疗局公布了《关于申报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国家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各省选出1-2个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进行DRGs付费试点。
对《通知》试点候选城市提出了五项要求:高度重视、数据规范、基本条件、完善正常化协商机制、城市医疗保险基金顺利运行。
具体如下:
二、试点城市医疗信息系统具有比较统一的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代码。能提供近三年完整、标准化、标准化的医疗保险结算数据。通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操作维护功能,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的互操作性,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医疗机构具备进行DRGs收费试点的条件。示范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务人员具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内涵。作为诊疗过程的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历编码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病历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所需的近三年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改造HIS系统接口的能力,可以与医疗管理系统和分组机相互传输数据。
第四,与示范城市医疗保险部门和地区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地区内的示范医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了正常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余额。
附上全文
按疾病诊断相关组分列的收费国家试点申报通知
医疗保险发行[2018] 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发〔2017〕55号,以下简称55号)要求,加快推进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下收费国家试点,探索建立DRGs收费系统。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非常重视推进DRGs支付示范项目。
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国家医疗保险局的重要职能,是完善中国特色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长期任务,对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指导医疗资源配置、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落实第55号文件提出的“国家选择部分地区进行DRGs收费示范”任务要求,国家医疗保险局制定了适合我国医疗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的DRGs标准,并在部分城市进行DRGs收费示范。各级医疗管理部门要积极参与DRGs支付试点,提高医疗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将DRGs用于实际支付,扩大覆盖范围。
二、工作目标
根据"顶层设计、模拟测试、实施操作"三阶段工作部署,在DRGs收费试点城市的深入参与下,共同确定试点计划,探索推进途径,制定和完善全国基本统一的DRGs收费政策、流程和技术标准规范,形成学习、复制、可扩展的试点成果。
三、范围和条件
原则上,各省可以推荐1-2个城市(直辖市、市、单位)作为国家试点候选城市。试点城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试点城市地方政府非常重视和支持试点项目,对DRGs支付方式改革的意愿很强,或者DRGs下的支付工作已经在进行。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有能力承担国家试点任务,主导制定当地扶持政策,统筹推进试点。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服务能力。
二、试点城市医疗信息系统具有比较统一的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耗材代码。能提供近三年完整、标准化、标准化的医疗保险结算数据。通过安装DRGs分组器的硬件网络环境和操作维护功能,支持与医疗机构信息系统、DRGs分组器的互操作性,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三,试点城市至少有3家以上医疗机构具备进行DRGs收费试点的条件。示范医疗机构医院领导层和医务人员具有较强的改革主动性,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内涵。作为诊疗过程的基本规范,具有较强的病历编码人员队伍和健全的病历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分组所需的近三年完整、规范、标准化的医疗相关数据。具备改造HIS系统接口的能力,可以与医疗管理系统和分组机相互传输数据。
第四,与示范城市医疗保险部门和地区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地区内的示范医院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已经建立了正常化的协商沟通机制。
五是试点城市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平稳,有一定余额。
四、工作要求
各省要积极推进和参与DRGs收费国家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申报国家试点的城市,做好调查、数据收集等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
各省级医疗保险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12月20日前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信息汇总表。我们局将综合评价国家根据DRGs支付示范城市和开展后续工作。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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