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该法规定的辞职权是授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劳动者提前30天(试用期前3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涉密工作人员,在与公司约定推密的情况下,双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前像单位一样提出离职。 (工作)如果劳动者按照上述规定的时间自由辞职,则不受企业干涉,企业无权批准或批准任何文件。
实际上,很多职员在辞职信上写下“辞职申请”、“希望公司批准”、“征求领导同意”等话,改变了这份辞职信的性质,不再是通知,而是申请。
这意味着,如果是通知,公司没有批准权。如果是申请,公司拥有批准权。
如果一张辞职信是通知性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30天后,无论公司是否同意,劳动合同都会解除。如果一张辞职信是申请性质的,公司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实际上员工提交的协商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辞职信变成申请性质,会有人问对公司更有利吗?
权力和义务是相互的,所以有优点和缺点,或者要看实际情况。
如果辞职信是通知性的,员工撤回辞职申请需要公司同意。如果辞职信是申请性质的,在公司不同意或不同意员工的同意之前,劳动合同有效,员工也可以单方面取消辞职申请。
风险优先级:
1.在新的立法背景下,用人单位引诱的核心战略应从“法律合同引诱”转向“心理合同引诱”。缩短人才培养周期,加强人才培养力度,开辟新的人才获取渠道,充分做好人才储备工作。建立更加合理、高效、灵活的薪酬结构和福利政策,确保行业内薪酬和福利水平的竞争力。规划企业发展愿景,构建更强大的企业文化,统一价值观。设计更完善的员工职业发展系统,提供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和成长机会,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2.规范就业,在工资支付、社保缴纳、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等方面避免违法,防止劳动者随时行使辞职权。
3.员工辞职时,公司应要求员工提交书面辞职信,由员工本人在HR面前签署辞职信。同时,公司可以设计格式化的《离职申请表》,员工辞职信只是这个表格的附件,这个表格需要员工自己填写。公司要明确承诺与劳动者交接离职的义务,员工不依法辞职,向公司交接,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范围(如招聘费用、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等)。
4.法律规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能以僵硬的理解,必须包含短信、电子邮件等文字形式的通知,但公司必须有方法证明这一信息的真实性。
5.公司收到员工离职报告时,要区分员工提交的离职文件到底是辞职通知还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对于员工的辞职通知,公司没有批准权,这一辞职行为是员工履行自己的形成权,一旦形成,就会生效。因此,员工要想反悔,必须经过公司的同意。如果员工辞职时不处理工作交接或与雇主有未解决的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不能混淆两者。
6.如果是职员辞职申请,就要及时答复职员是否同意辞职。否则很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来自《离职管理日记【第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