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是指有经营能力,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工作的公民。
很多人认为个体户不需要记账,不需要记账,直接批准报税就可以了,甚至认为个体户本来就不具备会计处理能力,所以不做账是理所当然的。
个体户是否要做账是肯定的。只是,要编什么样的账,要区分具体情况。主要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并于2007年1月1日生效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健壮问题有明确规定,应根据符合的条件分别制作复式、简易账户或收支凭证
一、确定设立个人工商账户的标准
1、销售额或销售额标准。
管理暂行法中,判断个体户必须建立账簿类型的主要标准是纳税人的月销售额或月销售额。
这里提到的销售额或销售额是指上一纳税年度的月平均销售额或销售额,而不是单独某个月的金额。
对于新成立的个体户,目前还没有历史经营数据,而是采用估算的方法,即估算当年营业期间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2、自主生产、运营标准。
个体户应考虑自己的生产、经营条件(如专职财务人员等),综合自身情况,结合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帐簿,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二,可以设置的帐簿类型
与公司企业不同,个体户可以设置的账簿种类比较灵活,主要有:
1、双重账户。
复式记账可以理解为和正常公司企业差不多的记账,正常情况下,应该建议采用合理的规范记账形式,有条件地使用财务软件。其中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总账要求比较严格,其他帐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择指南。
处理复式院长、凭证、原始凭证的建议参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设置总账、明细院长、分录等账目,进行规范会计处理。因为设置复式账簿的纳税人在报税时,和公司一样,必须提交财务报表和相关税务资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设置复式帐簿的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5日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号命令,个体户应根据计税方法,在日常会计中做好成本、费用、支出及其他财务状况的会计工作。
(一)提交期限和保管期限要求;
与公司制企业一般15日申报期间不同,个体户每月财务报表必须在月结束后10天内申报,年度报表是年末后30天。
帐簿、凭证、完税资料和其他相关财税文件资料也和公司企业一样,有明确的保存期限要求,但不像公司制企业那样细分,要求统一保存10年。
(2)设定标准
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则必须设置双重帐户:
第一,注册资金在20万韩元以上。
第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40000韩元以上。
三、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
四、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
第五,符合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2、简单的账户。
顾名思义,简单的账簿可以简单理解为比复式账簿以收支方式为主要项目设定账簿,其中包括经营收入账簿、经营成本账簿、商品(材料)购买、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
简易账簿都要求采用正式形式。通过简单的收支记录反映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同样,与复式账户设置一致,需要设置条件之一的简单账户,但相关设置标准相对较低。
一个是注册资金在10万韩元以上20万韩元以下。
第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15000元至40000元。
三、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为30,000元至60,000元。
四、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为40000元至80000元。
第五,也符合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况。
3、粘贴收支证明书、购买销售登记或使用税控装置。
个体户不符合上述复式账户和简易账簿标准的话,自己的生产经营条件也会受到限制,不做账,要通过收支证明贴、进货品登记册、税控装置等进行处理。
具体采取什么更简单的方式需要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批准。
三、其他事项
1、账面种类变更问题。
根据本规定,在完全纳税年度内确定帐簿方式后,不能再更改。从理解的角度来看,理论上来说,在完整的纳税年度结束后,在新的纳税年度开始时,可以申请变更账面设立方式,但在实务中,从规范到“不规范”的调整往往很困难。
2、税收方法和会计关系
核定征收和征收
查账征收是两种不同的征税方式,虽然现在核定征收的大门并不没有关闭,但长远来看,结合当前不同政策要求,应该会尽可能缩小核定征收企业规模。暂行规定明确了,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主要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在建账初期, 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需要注意,对于已经查账征收的企业,理论上讲只要符合核定征收的几个条件要求的,就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但实务中应该很难将查账征收再更改为核定征收,除非一开始即为核定征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