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期间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务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重要制度。
这是另一个申报期间。
你还在为申报而苦恼吗?
塞美人为你整理的。
最近关于报税的热点,
为了便于申报!
9月,不要忘记申报~
01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季度销售额在9万韩元以下的情况下,该如何填写表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的规定,《小规模增值税申报表》第11栏“未结点销售”填写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未结点(包括小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本专栏由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撰写。
02
每季交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小企业该如何填写申报单?
每季度纳税,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韩元的中小企业,将扣除税金的销售额填写在10段“小企业免税销售”中,税额18段“小企业免税”
03
2018年第二季度申报时,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单有调整吗?
a:有调整~下面看一下。
为了有效实施企业所得税政策,减轻纳税人的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务总局发〔2017〕101号)的有关精神,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适用于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报。
(二)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征收管理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按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同时废止。
04
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是否只需要填写本年累计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纳税申报表取消“本期金额”列次,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仅需填报“本年累计金额”列次,具体填报口径请按照填报说明执行。
05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因此,分支机构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202000),但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税美人整理的这些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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