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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认定申报】收集!2022版工伤认定过程及赔偿标准来了。

时间:2023-02-16 02:39:54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记者招待会,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公布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根据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一次性公网补贴标准有了新的变化,结合当前司法实践,对2022年工伤认定程序及补偿标准作了以下说明,可供参考。

一个;一个。工作;工作。1

应该在什么期限内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根据《职业病预防法》的规定被诊断和确认为职业病,有关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和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向协调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特别注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用人单位未在上述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将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2010年修订)

第十七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解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可以在工伤工作人员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工伤认定事项,并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符合本条例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由相关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认定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并确认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调整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属地原则向位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b)工人方面的申请期限

《工伤认定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并被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第4条规定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说明: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

(c)关于一年以上申请限额的特别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因职工或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迟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延误申请时间的,应认定为职工或近亲属本人的原因。

(一)不可抗力;

(2)个人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的理由;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两个;两个。这个;这个。2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劳动、雇佣合同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三;3

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多久?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天内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资料完整,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资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所有需要修改的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补充资料后15天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发行《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受理的决定要发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韩元。

确认工伤需要多长时间?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18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印发《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1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明确、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2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天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转交受伤的工作人员(或近亲)和用人单位,并参照社会保险办公室。

五;哦;5

承认工伤事故的前提不一定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普遍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认职工工伤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但特殊情况除外。

最高法院(2

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提醒: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是可以选择的,这里的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务中有些单位为了拖时间通常选择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劳动者为了省时间可以不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工伤待遇计算标准怎么定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一)

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二)

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

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

举例: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6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2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1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50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40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5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8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4个月

依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采取定额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

20万元

六级伤残

16万元

七级伤残

12万元

八级伤残

8万元

九级伤残

5万元

十级伤残

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

9.5万元

六级伤残

8.5万元

七级伤残

4.5万元

八级伤残

3.5万元

九级伤残

2.5万元

十级伤残

1.5万元

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过错)除外:

不足5年,按照全额的80%支付;

不足4年,按照全额的60%支付;

不足3年,按照全额的40%支付;

不足2年,按照全额的20%支付;

不足1年,按照全额的10%支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

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各地有不同的做法。

比如,广东高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2018)七、在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劳动者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加班工资)支付。

《上海高院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5号)倾向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性质上属于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而加班费是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获得的收入,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畴,且在停工留薪期内也不可能发生加班的事实,故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不应包含加班工资。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范围。

(五)

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如何确定?各地并无统一做法。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六)

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七)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

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比如: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

深圳《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以实际支出的工伤医疗费高于社保部门偿付的医疗费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的,不予支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

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

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

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

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8.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1%。

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这个标准每年都会变化,一般每年至少增加数万元。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948240元,相比上年度的876680元,增加了71560元。这个标准没有地域之分,全国统一。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比如,深圳上年度社平工资11620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69720元。

公式: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来源:劳动法库、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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