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退款(免税)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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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的货物劳务,应在2017年4月18日之前办理出口退款(豁免)纳税申报。
二、出口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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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三、延期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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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8)款,需要进行延期申报的,应在2017年4月18日前提出申请。
第四,不能接受汇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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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4条、第5条的规定,必须在退款(免除)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在2017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没有相关的电子信息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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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4条规定,需要申报无关电子信息的,应在2017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委托出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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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外)必须在2017年3月15日之前处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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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应在2017年4月15日之前处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进口加工出口商品免税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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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在海关办理材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在2017年5月15日之前办理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9、年度供应加工业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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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2016年海关核销的供应加工水(帐簿)下的供应加工业务核销程序必须在2017年4月20日之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