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最近,财务小张在年底梳理公司业务时发现了问题。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部分客户不需要发票,所以没有开票。但是,这些业务确认了相应的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并通过纳税申报单上的“未开票金额”列进行了调整,申报了增值税、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样做对企业有税务相关的风险吗?
纳税人只要发生经营业务,认识到销售收入,付款人是否要求开票,都要开票。但是,为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额商品或应税劳务的消费者不要求发票,是否应开具一份,各省规定优先。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经营业务收取款、收货人应当向付款人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付款方向收款人开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从事商品购买、服务接受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支付款项,都必须向接受者取得发票。
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不开发票必须开具,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收入的人没收。
2.《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条规定,如果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服务,是否可以免除开具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3.参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后发布)规定,向消费者个人提供零售小液态物品或应税劳务的面值在100元以下(不含100元)的,可以免予驱逐,消费者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签发。
来源:每日税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