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专项慢性病管理,减轻保险人员医药费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近日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外来慢性病共10种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病、肝硬化失效期、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变治疗、病毒性肝炎、血友病、肺动脉高压。不在上述范围内的院外特殊慢性病病种都包含在普通门诊调整保障中。
据悉,门诊特别慢性病启动标准、最大支付限额、支付比率、支付配额等。投保人在门诊特殊慢性病指定医疗机构发生了符合政策范围的医药费,一年内基本医疗保险调整基金启动标准为1000元。在外来特别慢性病调整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进行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额为30.5万韩元。1000韩元以上3.5万韩元(包括3.5万韩元)以下的费用由调整基金支付80%。3.5万韩元以上最大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调整基金支付90%。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肺动脉高压、血友病、病毒性肝炎在统筹基金和大额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合并计算,一年内最高支付金额为30.5万韩元。肝硬化失代偿期,帕金森病支付定额为8000韩元。系统性红斑狼疮支付配额为6000元。患有上述疾病的投保人可以申报外来特殊慢性病待遇,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人可以同时申报,批准通过后执行期级标准。
申报人情和治疗方案变更。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申报认定及治疗方案变更工作均下沉到二级以上公立指定医疗机构办理。投保人向相关指定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由指定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审计负责医生认可,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审计记录。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以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申请表》自愿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指定医疗机构购买药品。投保人因病情需要调整治疗方案的,由负责审查的医生开处方,指定医疗机构医疗保险部门审查处方并盖章。投保人用《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认定申请表》和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指定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在区内外地诊疗人员和注册的脂肪肝外地安置退休人员、外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外地工作人员、外地转诊人员,可凭医疗地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在外地指定医疗机构购买药品。
《管理办法》要求,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结算严格执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计划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上述医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投保人在指定医药机构买药时,应使用医疗保险电子证明、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证明直接结算,个人自豪感部分由个人账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指定医药机构记录并定期结算。非正规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所产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与外来特殊慢性病病种有关的药品、检查检查、检查、治疗和医疗消耗品费用在病种定额标准内按支付比例支付。检查检查费用,在保险人员接受治疗的基础上,向丙种认可的外来慢性病指定医疗机构偿还。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管理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为投保人提供优质服务。门诊特殊慢性病指定零售药店需要保险人员填写购买药台帐簿,其中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剂量、价格等信息,购买药品后需要通过本人或家属的签名确认,帐簿需要永久保存。不能制作电子账簿的人要制作纸质账簿。门诊特殊慢性病指定医疗机构应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实施门诊特殊慢性病相关政策,审计责任医生应熟悉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标准和处理程序。审查责任医生要仔细验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根据药品说明书和国家及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限使用条件确定药品方案,对审查结果和药品方案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