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号(汇款[2015]13号)
一、登记主体
在境内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海外投资企业。
二、登记时间
每年的1月1日到6月30日。
三、申报方法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通过企业本身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将上一年度直接投资股票股权数据提交外汇局。
四、注意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选择FDI股权报告。海外直接投资企业选择ODI库存权益报告。因为既是外国投资企业,也有海外直接投资业务,所以这两份报告必须单独选择和报告。
五、咨询电话
外汇局80896125;80896811
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