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保障金的定义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分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照年差额数和上一年度本地区劳动者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专项基金。
保障金是用人单位按照1.6%(郑州市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代理补偿形式,属于政府性基金。未按规定就业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必须缴纳(国家规定免除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除外)。
02保障金缴纳范围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企业单位,是不按1.6%比例安置残疾人、不在规定减免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快速帮助特别提醒说,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原则上不能减免。用人单位因经费困难或经营损失等原因延缓缴纳或减免保障金,应持有同级财政部、地方税务部门批准的年度财务结算或结算清单,并自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缓解、减免、免收金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确认。03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申报
报告方法
现场审查适用范围:审计和申报大象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未纳入税务管理的用人单位;对网上申报结果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
网上申报适用范围:对未计划残疾人就业的大象企业及税务管理中包含的个人收入事业单位进行审查和申报大象。
把需要的资料一一报告
雇主签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用人单位2017年6月和12月两个月的会计凭证和残疾职位工资发放原件。
提供独立会计企业:税务机关签署的2017年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原件;分公司企业提供:2018年第二季度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原件社会团体提供:主管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签署《2017年度工作报告书》;提供财政供应单位《2017年度部门决算报告》
用人单位工作的残疾劳动者的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残疾军人证》 (1-8级)原件及单位印章复印件。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提供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工资套改审批表》等相关编纂证明)和单位印章复印件。
用人单位2017年向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养老金、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纳详细原件等相关资料。
快速支援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未安置残疾职工有1 ~ 3个,已安置残疾职工有1 ~ 6个,工商登记不足3年,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30人的企业单位需要为工商部门登记批准提供《营业执照》,网上申报提供额外的服务。
符合网报条件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如实填写注册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用人单位在线申报的话,报税时申报的《HNCA企业数字证书业务受理单》和《HNCA电子认证服务协议》适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主申报计划。
用人单位下载并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网上申报单》,要如实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
04付款程序
公告规定时间(准备2018年残疾人就业审查:9月3日至10月15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9月3日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应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领取《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入就业年审手册》等相关资料。
根据每年公告截止日期前(2018年残疾人就业申报截止日期为10月15日),用人单位签署法人签名的《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年审手册》、工作残疾劳动者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基本养老保险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的劳动合同、工资领取书等相关资料,到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查落户情况
各种报告是以法人单位为基准的报告单位,因此不能在系统内进行合并申报。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没有根据用人单位准备确认残疾职务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各部门审查残疾人就业情况,确认各机构应缴纳的保障金数额后,向用人单位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地税部门代理的用人单位信息。各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设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或代理银行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管理权限的征收,由同级财政部门购买财政票据,由地税部门出具完税凭证或代理银行的捐赠凭证,向用人单位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仅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05快速帮助
申报机构
郑州市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市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
纳入中国税务(原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郑东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税务局的用人单位。
县(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外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审核及申报。
丨逾期处理
凡逾期不参加年度审核的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人社、工商、税务、财政、统计等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不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对以往年度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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