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优化西安市经营环境,提高破产重整案件的审判质量,更好地发挥破产重整保护市长/市场主体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更快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结合西安市破产审判实际,
第一条【适用范围】破产重整案件审查中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快速重整:
(一)债务人是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
(2)债务人财产状况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无财产担保债务总额不超过5000万韩元。
(3)债务人经过初步认识,具有重新调整价值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
第二条【重新调整意见咨询】主审法官经初步审查,认为可以适用本办法进行快速重组,在接受判决前,可以征求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7天内发表意见。
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以本办法进行审理。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包括在破产审查期限内。
第三条【重新调整价值和重新调整可能性的识别】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新调整价值和重新调整可能性,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a)审查重组申请和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二)请求重新调整申请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调查。
(三)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听证会。
(四)根据具有商业判断力的专业咨询机构或顾问机构等第三方提出的相关意见进行审查。
债务人是公开证券交易市场的上市公司,或者具有特殊、特许资格证书,或者主营业务属于尖端技术、高科技等,除了相反的证据外,债务人还应推定具有重新调整价值和重新调整的可能性。
第四条【专业表达】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本办法进行快速改编,应当在判决受理和受理公告中专业表示。
第五条【指定管理者】中小企业快速重组案件管理者一般在西安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上随机指定管理者。
经过预先改组的案件,在预先改组程序中已经指定了临时管理者,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这位临时管理者为中小企业快速改组案件的管理者。
管理者应自收到指定的管理者决定书之日起3天内开展破产企业收购业务。
第六条【文件送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判决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通知中应载明事件适用于本措施的内容。
第七条【债权申报期限】中小企业迅速重整案件的债权申报期限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公告之日起30天。应当在债券申报到期的15天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八条【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债务人符合下列条件,管理者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1)债务人的内部控制机制仍然正常运作。
(2)债务人的自我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的持续经营。
(三)债务人没有隐瞒和转移财产的行为。
(四)债务人没有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经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在010-30000规定的管理职权中,有关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的职权应由债务人行使。但是,审查债券、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编写财产状况报告、行使破产撤销权和解除合同权、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仲裁等职权仍由管理者行使。
债务人提出重新调整申请时,可以一起提出自我管理申请。
第九条【对债务人自我管理行为的监督】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者应当监督债务人的自我管理行为。债务人应当定期向管理者报告财产管理和营业情况。
管理者发现债务人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不适合自我管理的情况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终止债务人自营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终止的,应当通知管理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有上述行为,管理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十条【债务人自行编制债权清册】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10日内向管理者提交债权清册,债权清册应当载明债权人姓名、债权金额、债权性质、债权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应的债权凭证。管理者经过审查后,可以把债权承包作为编制债权表的依据。
管理层认为债权人有必要对债权清册上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或者可以根据债权人提交的债权证明资料进行重新检验。
第十一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表决改组计划草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表决改组计划草案,管理者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与会者。通知时,审议和表决事项的具体内容应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与会者。
第十二条【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管理者一般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三天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财产情况报告应包括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负债情况、经营情况等与破产重整有关的内容。
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管理人不能提交财产状况报告的,可以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经由人民法院
批准后,可以延期提交。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又不申请延期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更换管理人。
第十三条【债务人的营业】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遵循有利于维护企业的营运价值及重整目的实现的原则,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十四条【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 中小微企业在快速重整案件审理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持受理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财产管理、变价方案】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实施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未通过的,除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外不得处分。
第十六条【财产变价方式】 重整程序中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优先采用网络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方式处置,或者根据中小微企业财产特点不适宜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采用拍卖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提出处置参考价供债权人会议参考确定起拍价。参考价可以采取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或者管理人估价等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财产及营业整体出售】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根据财产的性质、状态、是否为重整所必需等,采取整体营业转让、多项财产打包处置、分别处置、增值后处置等适当方式进行财产处置。
对于债务人财产具有运营价值的部分,一般应当优先采用整体出售方式进行处置,提升债务人的财产和营运价值。
第十八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以债务人为主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经过庭外重组或者预重整的案件,可以依据重组方案、预重整方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十九条【重整计划草案制作期限】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一般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延长两个月。
第二十条【未能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终止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的决定或者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出资人权益保留】 中小微企业的出资人在快速重整案件审理期间,承诺投入资金或者实物、知识产权、股权等非货币财产,或者承诺继续投入商业资源、专业能力、专有技术等,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重整计划草案可以规定保留部分或者全部出资人权益。
第二十二条【担保人担保义务的特别规定】 中小微企业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企业相关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在取得担保人及相应债权人的同意后,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调整和受偿方案中对于相关人员担保债务的清偿作出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同意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人民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重整计划草案对普通债权的债权额作出分类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设置相应表决组。
重整计划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债务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已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作出决议的,不再另行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重整计划的审查和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通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在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申请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进行全面、审慎审查后,裁定是否批准。
第二十六条【重整失败的程序衔接】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债务人应在破产宣告裁定作出后五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其自行管理的财产和营业事务。拒不移交的,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重整计划的变更】 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仅涉及执行期限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的申请,作出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裁定,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原重整计划执行期限。
第二十八条【企业信用修复】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中小微企业可以根据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机关、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申请信用修复。
对于符合信用修复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示失信信息、重新评价信用级别。
第二十九条【审理方式的转换】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发现债务人资产状况复杂、债权人人数过多、自行管理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无法在期限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不宜适用本办法审理的情形,应当转换为普通方式审理,原已经进行的重整程序继续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就转换审理方式制作决定书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将上述事项通知已知债权人。
第三十条【其他相关规定的适用】 本办法未做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编辑:田艺欣
责编:马宁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