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根据财税[2019] 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小型利益企业是指在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同时,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韩元,就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韩元。
从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小企业的优惠范围进一步扩大,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企业标准大幅放宽,与此同时,2019年以来,许多高新技术企业也同时满足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那么,企业在申报时是应该享受小企业折扣,还是尖端企业折扣?如何选择最佳政策?
问我
01高科技企业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时,可以同时叠加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没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9号)第2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 39号)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适用优惠税率,但不能同时重叠享受。
02“高新”和“小米”,各自的政策背景是如何规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利润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 13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将对小型利润企业的年应纳税收入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少25%,进入征税,年应纳税收入额超过100万元,但300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高科技企业同时满足小规模微利润企业条件时,纳税人如何做出选择尤为重要。如果选择不同,企业最终得到的福利和企业的实际税负都会受到影响。
03“高科技”遇到“小微”时,企业该如何选择?选择特惠的话,年内或汇交时可以变更吗?
答:小企业折扣和尖端企业折扣可以自己选择,也可以从优良中享受。一般来说,高科技企业同时满足小企业优惠标准时,小企业的税率比高科技企业更优惠。但是,高科技企业在前期缴纳时,已经通过亲自填写申报单的方式享受到了小企业优惠,但在任何季度或年度汇算结算时,都不再符合小企业优惠的标准。企业现在申报的时候可以重新选择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方式。对电力累计应纳税所得额按15%的高新技术税率统一计算,按当期实际应纳税所得额缴纳预纳税或汇纳税即可。
举个例子吧。
案例1
A公司是高科技企业,其高新证明的有效期为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该公司假设2019年第一季度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为1500万韩元,就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为12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韩元,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那么,A公司在第一季度预付时应该如何申报?假设a公司2019年全年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平均值不变,全年应纳税收入为280万韩元。那么,A公司2019年度的汇兑结算该怎么申报呢?
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无论是2019年第一季度预缴还是2019年汇付,A公司显然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条件。
A公司选择高新技术,2019年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15%=12万韩元,2019年汇算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额为280*15%=42万韩元。
A公司如果选择小型微利优惠,2019年第一季度将预缴企业所得税为80*25%*20%=4万韩元,2019年汇算清缴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为100 * 25% * 20% 180 * 50% * 20%
显然,A公司在同时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条件时,无论是预付还是汇结算,享受小型微利优惠对企业更有利。
案例2
b公司是高科技企业,其高新证明的有效期为2017年10月至2020年9月。该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假设2019年第一季度资产总额季度平均为2000万韩元,就业人数季度平均为280人,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韩元。那么,B公司在第一季度预交时应该如何申报?假设b公司2019年第二季度年度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平均值不变,应纳税收入为580万韩元。那么,B公司在第二季度预付时应该如何申报?
首先,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B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既满足了小型微利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优惠条件,企业必须选择小型微利优惠,因此B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将企业所得税提高到100*25%*20% 80*50%*20%=
13万元。其次,从优惠条件分析来看,B公司2019年2季度只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条件,因此只能选择高新优惠,因此B公司2019年2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580*15%=87万元。由于1季度已预缴入库13万元,此时2季度应补缴入库87-13=7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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