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 《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性确认承诺书》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查、申报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1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查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余补金。未准备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余补金。
(二)剩余款项申报缴纳标准
余补金年度缴纳额是以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与本单位在职劳动者年度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的。计算公式如下:
残宝今年缴纳额=(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人数1.6%-上一年用人单位实际分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劳动者的年平均工资。
(c)实行分段征收政策
对剩余款项继续实行分段减免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上,但比我省规定比例低1.6%,要按规定缴纳50%的缴费。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并按照规定缴纳90%的缴费。
(d)中小企业临时豁免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的企业暂时免除征收余补金。
(五)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补金征收标准上限是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是根据该地区城市非私营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和城市私营单位就业者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
(六)合理承认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比例安排。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查时,应当相应地征收和加强动态监测。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查前应当协商,残疾人人数不得与其中一方记载的实际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人数重复。
(7)大学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大学残疾人毕业生就业6个月以上,当年(就业年)全年列入用人单位安置人员。
(8)融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将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少交余补金、不缴纳的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输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计、申报事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查,审查结束后按规定缴纳余补金。没有准备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直接申报缴纳余补金。
(一)审计、申报时间
1.2022年按比例分配了残疾人就业审查时间,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查的,视为残疾人就业没有预定。
2.余补金由雇主自主申报缴纳。2022年剩余金申报缴纳时间为2021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按全市非企业就业者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企业就业者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下个月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审计、申报方法
1.用人单位可以登录当地政务服务网申报上一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也可以向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政务服务大厅联审创(已入住政务服务大厅的人)申报去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其中,中央驻三峡单位、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选择“三门峡市残联”,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在线办理。三门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也可以进行现场申报。
2.余保金由用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实行领土管理。
(c)审查和声明需要提交的信息
1.雇主按比例参加残疾人就业审查,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用人单位编制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此资料。)
(三)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和水查询清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格证明(如聘用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时所需的资料)
(5)劳动合同(向编辑提供准备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用人单位分配残疾人大学生的情况下需要的资料)
(七)残疾人投保证明材料;
(八)用人单位提供印有单位公章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
上述资料、网上申报的原件扫描件(不包括第8段)、现场申报的检查原件及复印件存档件(包括用人单位官方盖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以携带在申报审查期间拍摄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查书面申请、补充资料和原《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需要重新填写010-30000。
2.用人单位可以在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纳税服务厅登记,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
报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确认书》,如实填写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审核、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审核或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审核或申报缴费的,需上传上述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四)催报催缴工作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2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
2022年6月1日
来源:三门峡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