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旁观服”改革,现就权益投资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1.持有股权、股份、合资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资企业)一律适用帐簿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2.独资合资企业应当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权益性投资持有情况。实施前读者合作企业已拥有权益性投资的公告,应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权益性投资持有情况。税务机关授权独资合资企业报告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调整征收方式进行账面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服务咨询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人建立健全帐簿,完善会计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报税。独资合资企业未如实报告股权性投资情况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别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