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鉴赏作为在“互联网”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产业形式,随着4G通信的普及和移动互联的发展,越来越深入到每个人的生活中。特别是快手、抖音(抖音)等直播软件和知乎、百度知道这种知识问答平台的出现,主播们在直播中极力邀请观众“点赞”、“一个按钮三个”、“老铁”、“火箭刷”等,进行付费观看问答或文章欣赏,网络欣赏也越来越受欢迎。这种网络鉴赏与传统商品交易不同,主要是网络平台、作者、读者构成复杂,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例如,税源难以确定,容易造成税收流失,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带来新的挑战,个人也有很大的税收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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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纳税人和扣缴人员对自己地位的认识不足。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为收入人作为纳税人,收入支付机构或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很多平台认为自己只是“桥梁”,不是支付收入单位或个人,而是奖励的人才支付收入的个人,因此没有代扣所得税的义务。以腾讯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为例,两者均表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相关税金由用户自行缴纳。
(1)腾讯公众号。
微信中的一些文章作者在文章下面推出了鉴赏文章入口,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获奖。
在 2016年腾讯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腾讯在当时的协议中将类似的赔偿行为定义为审计功能,并将该功能视为赠与行为。电信仅通过微信公共平台提供代缴功能,高度评价用户依法应缴纳的各种税金,高度评价用户自行缴纳。这表明腾讯不履行扣缴义务,相关税金由用户自行缴纳。
(2)新浪微博
从新浪微博的相关用户协议可以看出,微博的处理与微信公众号相同。大家都认为自己只提供平台,得奖的收入都要付给博主,博主自己交税。
这篇文章作者经常与微信、新浪微博和其他网红或主播没有类似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他们是个人而不是公司或个体户,因此很难用工资、劳务报酬、经营收入等来定义这一收入。不懂税法的普通人很难意识到自己要交税,也很难意识到要代扣税。(约翰肯尼迪)。
文章鉴赏作为一种新的形式,具有自身的虚拟性、复制性和广泛传播的特点,让一篇供全国、全世界的人观看,一篇文章即使获得一元奖,如果获得数万到几十万个奖项,也会是一大收益。而且,文章被保存在网络上,一年后也能得到补偿。因此,作为一种新形式,个人创作者必须注意文章中存在的个人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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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网上奖励的个人所得税的来源很难掌握
长期以来,相关人员的互联网业务门槛很低,有些程序员写程序就搭建了平台,普通人只需简单注册就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相关活动,有些非标准平台甚至不需要实名认证。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商应根据“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网络直播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网络直播发布者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都建立起了较为规范的用户信息认证和注册程序,但仍存在着有关涉税信息依然不够规范,无法满足平台履行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义务的要求。从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上,我们可以了解到,“腾讯仅仅提供代收代付功能,赞赏用户应依法缴纳的各种税费,由赞赏用户自行缴纳。” 由于微信和微博都认为自身对于文章打赏收入并没有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义务,也就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文章作者的相关打赏收入情况,这就导致税务机关可能很难掌握文章作者的打赏收入情况,特别是向文章打赏的读者可能遍布世界各地,且打赏的时间跨度可能会较长,更加难以确认作者真实的收入情况。相对应的是作者个人即使想去缴税,也很难确定自己的应税收入金额,从而留下了较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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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络打赏的收入类型及对应税目界定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微信公众号和新浪微博上较多存在的是文章打赏,主要是文章作者在平台上发布文章,读者看过文章后自愿在平台打赏作者,有的是平台固定的金额如1元、5元、10元或者20元,有的是自己决定打赏金额,平台定期将打赏付给作者。这些文章打赏收入计入哪个个人所得税税目更符合税收法理理念,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类似于将作品发在网络上,可以把打赏收入视作稿酬收入,打赏收入可以归集为稿酬所得。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但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所发表的文章很难被定义为以图书、报刊的形式出版、发表,将其归入“稿酬所得”征税似乎不妥。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可以按照偶然所得征税。因为文章作者在发表文章时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能够得到多少打赏,也许遇到许多“小气”的读者,就喜欢看了文章也不打赏,但也许会遇到“土豪”或者“知音”,一笔就打赏了许多钱,因此打赏具有偶然性,可以被归入“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观点认为,文章打赏收入应该算作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文章作者写文章时付出了劳动,通过放出“打赏”的功能,也体现出作者是希望获得打赏的收入的,对获得打赏收入有所期待,因此计入“劳务所得”比较合适。但从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上的众多文章来看,内容五花八门,也许某个名人随便几个字的文章就能被粉丝打赏几万次,因此文章打赏似乎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罗列出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不同,很难归于某一具体项目,用劳务报酬定义文章打赏收入似乎也很难。
此外,还有第四种观点是,文章打赏收入属于赠与,从腾讯公司发布的《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中来看,腾讯也将类似的打赏行为定义为一种赠与行为。根据财政部税政司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政策问题的解答》:《公告》所指“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文章打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笔者认为文章打赏收入作为一种新的收入形态,与以往各种传统的商品和劳务交易存在极大不同,如果不能很好的确定这类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以及征收依据,一方面普通人将很难确定自己如何去缴税,因为根据现行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从理论上说,哪怕是只有几块钱的打赏,作者也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打赏者需要代扣代缴个税,给个人造成很大的税收风险。但实际操作中,对于金额很小而数量众多的打赏,税务机关也很难要求普通民众如此操作。另一方面,在打赏经济越来越盛行的今天,看似只有几块钱的打赏,在部分大V的文章中也可以集腋成裘,积少成多,可能一篇文章可以获得几万乃至几十万的收入,如果不能有效征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也极易造成税源流失,制定有关网络打赏收入的税收政策势在必行。建议税务机关及时制定符合经济实质的税收征管要求,明确网络打赏应税所得的范围,纳税主体以及计税方法等,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的同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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