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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计算方法
(1)工资、工资收入
累计预扣应纳税收入=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除成本-累计特殊扣除额-累计特殊附加扣除额-根据累计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2)劳动报酬收入
扣缴应税收入*扣缴率-速算扣除额
(3)专利费收入、专利费收入
扣缴应税收入*20%比率扣缴率-扣除速算
(1)-(3)为综合收入每年缴纳。年度应纳税收入*营业收入适用税率-扣除速算
(4)经营收入
年度应纳税收入*营业收入适用税率-扣除速算
(5)利息、股息、股息收入
各应纳税收入*20%
(六)财产租赁收入
各财产租赁收入应纳税收入*20%
(七)财产转让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应纳税收入*20%
(8)偶然收入
各应纳税收入*20%
02
税前扣除项目
(9)基本扣除项目
为了维持基本生计而花费的支出,扣除标准:每年6万韩元
(十)特别扣除额
(a)基本养老保险费
(b)基本医疗保险费
(c)失业保险费
(一)-(三)扣除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按国家或省规定的缴费比例或方法实际缴纳的定额;
(d)住房公积金
扣除个人缴纳的金额,最高金额不超过设区的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12%。
(十一)特别额外扣除额
(a)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前教育,每个子女每月定额1000元。
(b)继续教育
学历教育每月定额400韩元,职业资格教育从当年的定额中扣除3600韩元。
(c)治疗严重疾病
医疗保险报销后,扣除个人负担超过15000韩元的部分,处理汇算清缴,在80000韩元的限度内如实扣除。
(d)住房贷款利息
本人和配偶购买中国国内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每月扣除1000元的定额。
(e)房屋租金
主要工作城市没有发生自住住房的租金,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每月1500韩元,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人的城市,每月1100韩元;户籍人口在100万以下的城市每月800元。
(f)老年人抚养支出
独生子女每月定额2000韩元,非独生子女每人每月分担额不到1000韩元;
(g)3岁以下幼儿支出
每个婴幼儿每月定额1000韩元。
(十二)其他扣除额
(一)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负担部分小于或等于本人的工资计算基数* 4%。
(b)个人养恤金
每年缴纳上限12000元的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
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南及示范条款开发的合格健康保险产品,每年参照2400元人民币。
(四)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
保险公司负担的商业年金保险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集团为对象,计算本月(年)工资、连续性劳务补偿、经营收入的6%、1000韩元/月(12000韩元/年)中哪一个较低。
(十三)公益捐赠
向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机关、教育扶贫贫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款的,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0%限额全额扣除。
03
税前不可扣除
(十四)各项特别附加扣除额在纳税年度不扣除,下一年不得结转。
(十五)纳税年度未取得工资、工资收入的,其他所得收入不得扣除特别额外扣除支出。
(十六)在两个以上地方领取工资和薪金的,不得对同一项目在多个地方扣除。
(十七)同年变更用人单位的,已经享有的特别额外扣除不得重复。
(十八)不能向税务调查部门提交保留资料或支持相关情况的,不能获得相关特别额外扣除。
(十九)离婚、重组、家庭、子女教育特别部,由父母双方协商,但一个孩子的总额不超过规定。
(20)纳税人由中国海外机构颁发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或已超过48个月,不能扣除。
(21)在开始扣除继续教育支出的48个月内,选择另一个专业继续教育的人不能同时扣除。
(二十二)继续教育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或者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纳税人接受非全日制本科(除外)学历继续教育的,不能扣除。
(23)不属于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自给医疗费不能扣除。
(24)结婚后单独或共同购买第一套住房,只能扣除夫妻一方。
夫妻一方享受住房贷款利息特别额外扣除,另一方不能享受住房租金特别额外扣除,或者夫妻双方不能同时享受住房租金特别扣除。
(25)纳税人父母尚未达到60周岁的,不得享受老年人赡养特别额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