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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税务申报表】退税申请逐项出现了“浏览”、误处理“浮动”

时间:2023-02-19 23:43: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在年度的日常工作中,笔者经常根据客户的要求帮助审核退税申请材料。在开展这项工作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一些企业的退税申请材料没有做好充分准备,甚至对一些基础性税收政策的理解也不准确。事实上,如果按照政策规定仔细翻阅退税申请,错误处理就会“浮现”。在此基础上,建议企业在提交退税申请之前,做好充分的作业,以此为契机,进行基础的税务处理、合规申请保留退税,同时从源头上防范税收风险。

案例

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商铺租赁、电力转售、自来水。受甲方公司委托,笔者对甲方公司2019年1月~ 2022年6月发生的增值税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据悉,2019年1月,甲公司充分利用住宅屋顶空间,投资光伏发电项目,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于当年3月获得光伏发电收入。甲公司2021年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1000万韩元,属于中小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保留退税申请条件,购买构成比例和退税2022年6月末,甲公司期末的税额为63.8万元。甲方公司的相关业务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确认认证和相应的财税处理。

笔者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在2019年发生的部分税收相关事项上可能存在异常。根据甲公司提供的数据,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纳税申报单上显示“按适用税率纳税销售额”为100万韩元。其中光电发电销售额为40万韩元,水电销售额为60万韩元。“免税销售”留下200万韩元,“用简易方法计税”(房租)留下900万韩元,年末留下83.3万韩元。

问题1:收取贷款利息

2019年,甲公司向集团公司(母公司)收取借款利息200万韩元(不含税,下同),并根据增值税免税收入进行纳税申报。经过验证,甲公司和母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签订了贷款合同,按照约定,一年贷款4000万韩元,年率5.3%。同时,甲公司与A商业银行签订了同样的本金、期限的贷款合同,贷款年率为5%。

甲公司和母公司的结算利率比商业银行贷款利率高5%,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 36号附件三)第1条(19)甲公司是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必须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利率向集团母公司收取利息,全额计算增值税,适用税率为6%。甲方公司要承担当期销售额税40005.3%(1 6%)6%=12(万元)。

问题2:租赁房屋维修

甲公司2019年租赁住宅发生维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了不含税价格100万韩元和进项税额9万韩元,目前正在进行进项税额减免。

对于从租赁住宅获得的租金收入,甲公司应应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27(1)条据此,甲公司发生的租赁房屋修缮费不能扣除进项税9万元,必须进行进项税转出处理。

问题3:获得固定资产

2019年1月,甲公司购买了一辆40万韩元的汽车,当月投入使用,相应的进项税额为6.4万韩元。3月,购买了价值450万韩元的一台光电发电设备,相应的购买税额为72万韩元。

检查结果显示,甲公司购买的汽车用于光伏业务相关运营和租赁时接送客户,是普通计税项目和简单计税项目都使用的资产。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7(1)条,根据相应的进项税额,授权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甲方公司购买的光电发电设备专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相应的进项税额授权扣除。因此,甲公司扣除购买税6.4万韩元和72万韩元,符合政策规定。

问题4:顾问费用发生

甲公司2019年会计、税务和法律顾问费用合计60万韩元,进项税3.6万韩元,企业无法在普通计税项目、简单计税项目之间明确区分费用。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免除增值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计算如下: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本期不可分割的全部进项税(目前单纯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增值税项目销售免征)目前全部因此,甲方公司必须确认进项税转出额=3.6900(100 200 900)=2.7(万元)。

其他事项

笔者在审查甲公司2020年1月-2022年6月增值税相关事项时,发现需要办理进项税转出处理的金额共计5万韩元。

此外,2022年6月末,甲公司在“预存款”

账户反映2020年12月收取乙公司预交光伏电力定金10万元。按合同约定,如乙方未按季度支付光伏电力款,则以其定金抵交欠款。据了解,乙公司欠交2022年第二季度光伏电力款16.95万元,甲公司没有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后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乙公司以定金抵交电力款,其余欠款于2022年8月结清。据此,甲公司应补确认光伏电力收入15万元和销项税额1.95万元,并更正申报2022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除上述事项外,审计人员未发现其他异常项目。

处理建议

经汇总,甲公司2019年增值税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金额9+2.7=11.7(万元),补充确认销项税额12万元。

在更正申报2019年1月—2022年6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后,甲公司2022年6月末增值税留抵税额63.8-12-11.7-5-1.95=33.15(万元)。较未审核前的63.8万元,企业期末留抵税额减少30.65万元。最终,甲公司在2022年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了存量留抵退税,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退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退税比例=33.15×100%×100%=33.15(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22年09月16日,版次:07,作者:朱恭平,作者单位:京洲联信扬州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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