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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什么是自主申报】企业核名称规则是什么?

时间:2023-02-20 12:03:3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1、限制大小的字数

字体大小至少两个字,上面不封号,但要以执照可打印的字数为上限,一般2-4个字的企业字体大小最常见。十几个字以上的话,执照上已经印不上了,要调整到很小的尺寸,影响执照美观,别人一眼就能看出,企业名栏是蚂蚁这样的小字,不是很严重。

2、字体大小原则。

损害公共利益会给别人造成欺骗或误解,外国国家、国际组织名称、党政军等机关组织名称、字母、数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等词语不能用于企业号。

除上述原则外,尺寸要保证不与本级注册的同类行业其他企业重复,如果不近似,可以批准。

例如,已经有某市新兴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某市新兴贸易有限公司的食品销售,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同一个行业,所以属于不可批准的列表。(另一种食物。)

简单的加沙也属于近似值。例如,第一淘宝、新天猫公司、马云爸爸可能会生气,后果可能很严重。对于知名企业来说,不仅如此,不知名企业的维权同样受到保护,也不能单纯地添加文字模仿。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县级名称在本县范围内进行检查,省级名称在省级检查中,等级越高,重复的概率越大。

3、字体大小单词范围。

在字体审批上,笔者认为繁体字、异体字、异干字应该被依法排除在外,在实际工作中,独立的年轻人申请过非主流繁体字、火星文等注册公司,真是无语。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应是以国家官方语言文字为基础的用语。国务院发布的3《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明确规定了8105个规范字和8100个繁冗、异质字。

例如,“龙”是繁体字,“升”是异体字,“建”是异体字,所以要使用规范的“龙”、“升”、“酒”。同样不能使用的是飞行、城堡、诗歌、头脑、哦、号、号、弦、吴等文字。

也就是说,除了这8105个规格字外,即使可以输入电脑输入法,也不能用于企业尺寸,只能用于书法、艺术等。

一般可以选择主要商品作为行业,比如主要食品销售,可以说是食品销售有限公司,比如经营范围广,或者可以使用贸易作为行业表现。

登记机关必须对提出申请的企业无条件服务,即使知道企业目的不纯,登记机关也无权拒绝登记。

公司制企业应使用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字,一般建议初创企业使用个体经营者或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适合规模较大的公司。

法律上,有限公司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两者除了两个以上的字没有任何区别,没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实务中直接用有限公司就可以了,名称短,容易记住。

关于组织形式,建议初创者认识经营规模,不要盲目办理公司执照。如果没有特殊需求,以个体户的名义经营是最经济的选择。

北京公司注册企业名称违反国家法律的有关处罚规定:

(一)使用未批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变更企业名称的,给予警告或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存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存期届满,未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退还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提出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侵犯其他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命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登记主管机关对根据本规定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拒绝、起诉复议后复议决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扣留企业营业执照,并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开户银行处以罚款。

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管辖:

第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等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负责批准下列企业名称:

1.贴了“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

2.名字中间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

3、不包括行政区域。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批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a)被选为同一级别的行政区;

(二)同级行政区域位于企业名称大小之后的组织形式之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办法》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不得附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

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企业名称相同近似对比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高效比对服务,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登记机关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申请企业名称提供比对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比对结果以在线网页等方式呈现给申请人,供其参考、选择。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同: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完全相同。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排列顺序不同但文字相同。如:北京红光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红光(北京)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字号、行业文字相同但行政区划或者组织形式不同。如: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红光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红光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光酒厂。

第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对系统提示为企业名称相近:

(一)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如:万青地产有限公司与万青房地产有限公司、万青置业有限公司。

(二)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的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牛栏山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牛兰山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牛蓝山白酒有限公司。

(三)字号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或者被其包含,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阿里巴巴巴巴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巴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四)字号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部分字音相同,行业表述相同或者行业表述不同但内容相同。如:北京阿里巴巴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马云阿理巴巴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阿理巴巴金控技术有限公司。

(五)不含行业表述或者以实业、发展等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表述行业的,包含或者被包含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的字号,或者其字号的字音相同,或者其包含、被包含的部分字音相同。如:北京牛兰山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牛栏山有限公司;北京全聚德有限公司与北京荃巨得有限公司、北京宏荃聚德实业有限公司。

第五条 申请人通过比对系统查询申请企业名称时,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同的,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拟申请的企业名称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该申请可以通过,但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变更的风险。

第六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要求、改革需要和技术条件等,细化比对规则,不断提高比对智能化服务水平。

第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名称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的比对,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企业名称仅限用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名称审核行为,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便利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服务,根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工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有关业务。企业名称审核人员依据本规则对企业名称申请是否存在有关禁限用内容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第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比对系统,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筛查服务。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地区可以参照本规则,建立、完善比对、申报系统,为申请人提供自主申报、自负其责的登记服务。

第二章 禁止性规则

第四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以下情形适用于本条款规定:

(一)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且仍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二)与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三)与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同行业名称相同;

(四)与被撤销设立登记和被吊销营业执照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及部队番号。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十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内容和文字。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十二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组成,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不得用作字号。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对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标明。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示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禁止经营的行业。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组织形式,不得使用与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不一致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限制性规则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非营利法人的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法人授权,且使用该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法人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且使用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该企业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确定的,可以不经授权。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组织或者超出企业设立的目的,但有其他含义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需经工商总局核准,但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的除外。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包括州、地、盟)或者县(包括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授权下级机关核准应当由本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应当由字、词或其组合构成,不得使用语句、句群和段落,但具有显著识别性或有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名称的字号不得以外国国家(地区)所属辖区、城市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名称不得以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作字号,但有其他含义或者作部分使用、且字号整体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使用工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但已经取得该驰名商标持有人授权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使用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类别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相同。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工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地方企业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政府规定,细化禁限用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名称的登记、核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等的调整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工商总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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