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根据金融监督协调部间联合第四次会议和2014年第八次议长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从审批制转变为业务申报制。根据简正权原则,我将停止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个别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必须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必须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批准商业资格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向我申请相关业务资格。按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向各机关监督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在创新部签字。对已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免予资格批准,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注册产品记录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必须进行文件登记。对信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文件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确认、登记。请转交给各机构监督部门实施记录统计。文件提交后,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文件登记后,可以开展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工作。已经记载的产品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产品必须重新注册。
记录过程中,各机关监督部门要考察发起机关的合规情况,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而是审查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当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提出专业意见,并充分向投资者公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激活信贷库存。
三、过渡期的安排
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提交给我们会议,发行批准渠道内的证券化产品仍在按照原来的批准制度继续进行工作流程。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已被视为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根据上述新工作流程进行产品注册登记,并需完善业务资格审批程序。未发行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取得业务资格后,应当进行产品申报。
请向各银监局传达本通知给主管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