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税合并后,企业所得税预缴法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正在总结分析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常见的问题。
1.哪个机构应该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按《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预发[2008]10号)第一条、《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关于如何界定“生产经营”和判断第二分公司,可以参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和《关于印发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一条的规定。
2.预付时能弥补上一年的赤字吗?
第《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号(国税发[2008]44号)启用的新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单取消了“上一年度亏损”项目,但其后为《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08]635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允许结转到未来年度,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收入补偿,但结转期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
因此,企业在填写选信报告时,第2行的“营业收入”第3行的“营业费用”可以直接报告会计制度计算的营业收入、营业费用,但在填写第4行的“实际利润额”的同时,要注意前一年的亏损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3.提前缴纳的税金少于应缴的税金不属于逃税
企业根据实际会计利益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和税务规定存在差异。当期的实际利润可能小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月(季度)或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其他预缴方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小于当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是正常情况。企业并不是故意虚报,少缴税。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9]34号)第3条,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税占企业所得税缴纳税比重明显低于(70%以下)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
4.必须缴纳已申报但未预付的滞纳金
企业未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后,自月或季度结束之日起15天内缴纳税款的,按照《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5]593号)、《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第六十四条规定限期缴纳税款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