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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申报变更】总是有“职业病”吗?这家企业忽视职工的健康,罚款5000韩元!

时间:2023-02-21 20:55:52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人如果没有梦想

和咸鱼有什么区别?

我们给自己设定了很多目标

业绩翻倍

升职加薪

在城里买房子

……。

与此同时,

越来越多的人受到职业病的威胁

在你的印象中

职业病眼睛干燥,

脊椎弯曲,关节麻痹,腰和腿疼痛.

布蒂

其实没那么简单!

我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经济组织等雇主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灰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那么,哪些企业应该被称为“优秀”?

如果从员工的角度回答,

要有归属感。

很高兴为企业奋斗!

聪明的老板将尽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从职员的角度出发

给职员充分的关心和爱

其中职业健康检查是非常重要的部分!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职业健康监督工作会议和国家总局及省、市、区安全监督局正在进行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部署。

湾仔街在辖区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明确执法年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重点、检查计划、工作要求,在前期广泛开展职业病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宣传和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关键环节,调查职业卫生违法行为,8月中旬,对辖区一家企业按规定进行职业病风险

照片来自网络

具体情况

违法事实

8月1日,湾仔街安监执法人员到辖区的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结果显示,该企业新租赁增设的简易车间未按规定更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内容,编号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的规定。

处理结果

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安监部门对湾仔辖区某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8月8日前进行整改,进行依法查处,给予企业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9月初,当事人依法自动履行处罚结果,并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整改完毕。

案件警示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但至今仍有部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没有认识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有助于企业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自觉做好防范防控工作,落实职业健康主体责任,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病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图片来源于网络

接下来,湾仔街道将继续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试行)》等规定,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5)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就上岗的;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知识拓展

# 劳动者应知道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及其应当采取的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企业应知道 #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如下: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2.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3.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开展职业卫生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装有效的防尘防毒装置,为个人提供防尘、防毒口罩、防噪声耳塞、耳罩等;

6.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8.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测定、评价,并将结果记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劳动者公布;

9.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和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及时安排疑似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1.必须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2.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部分来源:湾仔街道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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