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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报理由】自然人民间贷款躲避球指南和诉讼技巧教会避雷球,诉讼06。

时间:2023-02-22 02:30:27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第八,不要使借条失效。——诉讼时效那些东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犯的权利人在法定时效期间不行使权利,当时有效期届满时,债务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来说,债券有一个期限,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债务人可以逾期不履行义务,在民间借贷事件中明确地说,逾期,借钱的人有理由说逾期不还钱。而且,如果确实过期了,法院不会支持还钱的。《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间贷款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严格来说,如果贷款通过诉讼时效后要求贷款人偿还,如果贷款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贷款人的偿还请求将被法院驳回。(约翰f肯尼迪,借款人,借款人,贷款人,贷款人,贷款人)关于民间贷款案件的诉讼时效,我们分别以不同的情况进行解释。第一种情况是约定偿还期限的情况。如果搬家借给张30万韩元,偿还期限将定在2020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为3年。如果三年后,董事才要求张三偿还贷款,张三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这4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可能被驳回。那么,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驳回呢?张三在开庭时告诉法官,如果董事的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就要依法驳回董事的诉讼请求。法院在听取张三的抗辩后,如果事实证明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法院将援引诉讼时效规定驳回董事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董事要求张三还钱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不根据职权自愿适用诉讼时效。也就是说,董事起诉张三市时超过了诉讼时效三年以上,但是张三没有提出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抗辩。那么,张三被认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人民法院不会主动审查诉讼时效。如果这4的主张有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将支持这4的诉讼请求。

约定还款期限的,权利人在还款期限到期后、诉讼时效到期前向对方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限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开始。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从有关程序结束时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让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说明上述法律条文规定的是什么意思。至于权利人主张权利,董事出借长30万韩元,约定的偿还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还款日过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限。也就是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2022年1月1日,董事向张三主张权利(如通过微信催债贷款),并要求张三履行偿还义务,诉讼时效将从2022年1月1日开始中止,诉讼时效期间将从中止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通过以上例子,我相信大家对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也理解了。这里不再赘述。那么,诉讼或仲裁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是什么呢?例如,对某笔贷款的诉讼时效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到期,并于2023年12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法院当天受理案件后,于2024年1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最初从2020年12月31日起满三年,即2023年12月30日,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但由于借款人于2023年12月20日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2020年12月20日开始重新计算3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即贷款人)在开庭时贷款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则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另外,其他方式,如律师受权利人委托,向义务人发送催讨借用律师函,也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第二种是没有规定偿还期限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诉讼时效限制,但受到最长保护期20年的限制。《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时间内,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延长。" "

例如,2020年1月1日,董事借给张30万韩元,张三给董事借条,但双方没有规定还款期限。那么,该借条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该4必须在签发借条之日起20年内向张三主张权利,如果张三超过20年,法律就不保护该借条。

需要注意的是,借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不意味着原来的债务消失,而是原来的债务变成了自然债务,法律不再受到保护。所谓自然债务,通俗的一点是,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但法院不管你们之间的债务纠纷,你们之间的债务纠纷都是自己解决的。如果借款人和贷款人就原债务达成偿还协议,或者贷款人同意履行原债务,贷款人和贷款人将被视为建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再次受到法律保护。

债权人打电话给债务人要钱,但接电话的人不是借钱的人,诉讼时效会中断吗?在这里,我给大家找了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件,供大家学习。

【最高原裁定书】债权人打电话给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接电话的非债务人本人是否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审判要点]根据原告(债权人)提供的手机录音,

容证明,原告与被告(债务人)就双方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被告的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被告本人,但亦足以证明原告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应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此时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最高法民申24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杏林三溪村。法定代表人:薛建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肖依,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潼关县桃林路金都商街。法定代表人:孙晓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未央大道豪盛花园B座503室。负责人:彭凯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应波,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

一审被告:薛建立,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再审申请人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潼关县鑫龙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龙公司),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及一审被告薛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终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鸿力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以2015年9月1日的手机录音内容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依据错误。案涉债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鸿力公司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未超过诉讼时效是否正确。

根据原判决查明事实,吴应波挂靠天字陕西分公司,以该公司名义承包了鸿力公司开发的华县怡馨英花公馆(又名怡馨苑)商业住宅项目。施工过程中,为解决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吴应波代表天字陕西分公司向鑫龙公司借款1300万元,鸿力公司以就案涉项目111套房产与鑫龙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的方式提供担保。之后,鑫龙公司依约出借款项,但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二审法院依据查明事实判决天字陕西分公司、吴应波归还借款本金1144万元及利息,鸿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鸿力公司申请再审认为鑫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出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审查,根据约定案涉借款期限为六个月,鑫龙公司出借的款项分多笔支付,最后一笔于2013年6月4日支付,诉讼中鑫龙公司同意利息从2013年6月5日起计算,故案涉借款诉讼时效应于2015年12月4日届满。根据鑫龙公司提交的手机短信显示,在该诉讼时效期间内其于2015年8月21日、8月24日、11月3日、11月23日、12月16日多次向担保人鸿力公司主张权利。同时,根据鑫龙公司提供的手机录音内容证明,2015年9月1日鸿力公司与鑫龙公司就案涉借款清偿问题商谈时,曾向吴应波手机拨打电话,即使接电话的人并非吴应波,但足以证明鑫龙公司主张债权的事实,据此原判决认定案涉借款诉讼时效于2015年9月1日中断并应从次日起重新起算,事实依据充分,并无不妥。鸿力公司该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鸿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渭南市华州区鸿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宏宇

审 判 员  徐 霖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邹军红

书 记 员 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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