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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申报建筑】江苏:关于进一步澄清2020-2021年秋冬重污染天气紧急控制中断产豁免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2-22 09:44:28 阅读: 评论: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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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010-6950日,江苏发布了一项通知,进一步明确了2020-2021年秋冬重污染天气紧急控制中断产豁免申报的相关事项。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明确2020-2021年秋冬重污染气象紧急控制中断产豁免申报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和城市空气污染防治联合会议室: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号(循环大气函(2020) 340号)和省气象局《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号(水大气办公室(2019) 1号),制定了2020-2021年秋冬规范

一、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炼焦、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碳、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回收铜、铝、铅和锌、有色金属轧制、水泥、砖窑

二、保障类、环境基础设施类、战略新兴产业类、军工企业,以及列入江苏省环境保护信任企业名单的企业,必须达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规定B级以上绩效等级或领导指标水平,必须符合《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办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才能申请重型污染天气应急。

三、建筑施工企业(爆破、破坏、拆除、土方作业除外)仍按《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执行。各地可以直观地减少对小型微空气企业的控制措施,在难以满足减排要求的情况下,根据需要对涉气排放过程采取适当的措施。要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当地空气质量影响较小的生活服务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截至9月15日,各老城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合会议室应组织有关部门完成免检企业(工地)的审核,并在没有反对的情况下,于9月25日前向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联合会议厅申报。

江苏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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