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征收义务转移的有关要求,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石油特别收益金等11个非税收入项目转让给细节处征收。
公告称,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督官”)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偿还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支援基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基地原基金、三峡水库基金、省际大中型水库基金)、三峡电站水资源费。
公告称,税务部门根据属地原则征收转让的非税收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便民高效”原则决定。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中央划分和湖北省的划分部分由分摊者向湖北省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重庆市分为部分,分担者向重庆市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缴费者采用自愿申报方式,处理非税收入申报缴纳等相关事项。相关电网企业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符合免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分摊者自行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由分摊者保留,准备调查,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各非应纳税收入缴纳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期限最后一天为法定休息日,以休息日到期第二天为最后一天,期限内有3天以上法定休息日,按休息日天数顺延。(本报记者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