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日通信外汇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外惩罚[2022] 5号),浙江女子潮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警告浙江杰潮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罚人民币2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单位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