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海关执法
“公私”关系
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引起了人民的关注。作为全面调整各种民事关系的“私权”领域法律,在海关行政执法“公权”领域有什么影响?海关日常执法中埋藏着哪些《民法典》内容?今天和小编一起看一下吧。
一、什么是《民法典》?
《民法典》是涵盖社会生活各种契约关系的保护私人权利的法律摘要,是关乎所有公民“从摇篮到死亡”切身利益的法律,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也是民事权利的宣言和保证书。《民法典》全篇共有7篇,1260条,体系庞大,条文多,每一篇都有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民法典》是自我
二、作为事权领域的法典王,《民法典》对海关执法有什么影响?
海关执行行为与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和开展民事活动密切相关。《民法典》是海关行政执法的重要尺度,测量了海关执法和私权保护的法律界限。海关执法工作除海关关外,还包括进出口收货人、通关企业等行政相对人,因此,在《民法典》海关执法中,拘留对象可分为海关官员和海关管理对象两部分。
(1)先看看法典对海关执法人员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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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护
《民法典》总则第一章基本规定中指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立法目的之一,“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海关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也要遵守《民法典》的规定,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完成执法作业。
(1)人格权
人格权不能随意侵犯
犯《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海关对走私犯罪嫌疑人的行政强制权力,但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对行政强制权力的限制。海关在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限执行,注重对相对人人身权利、人格权的保护。对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扣留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四十八小时;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应注意保护隐私,且不得由不同性别人员执行。
②个人隐私需保护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Tips:
海关作为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自然人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使用,防止泄露。诸如在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进出境人员健康申报制度、对公民个人行李物品以及邮递物品监管等过程中掌握的公民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应当依法保护公民个人隐私。否则将侵犯自然人的人格权,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③审慎企业信用评价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Tips:
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对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开展认定、评估、培育管理工作,并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可以对海关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更正、删除。同时由于信用评价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海关在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时应当更加合理审慎,防止出现有失公正的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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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产权
①相对人的财产权要依法保护
《民法典》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Tips:
《民法典》上述条款中增加的“平等”二字,是对私人物权保护的强化与重视。虽然《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海关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扣留走私货物等处罚权力,但是海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严格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注意对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保护,以目的合法、程序正当、最小损害为原则开展执法作业,最大程度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②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Tips: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时,海关应遵循《民法典》蕴含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平衡权利人和进出口收发货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兼顾有效保护与便利贸易,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管理。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企业也应多加关注货物知识产权状况,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二)接下来看看行政相对人有哪些注意事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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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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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当代理造成损害需担责
《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Tips:
委托代理是进出口贸易中常见的合同关系,报关企业作为代理人应当依法对代理事项、代理期限等进行约定,在进出口报关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履行合同的约定。报关企业如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将承担民事责任;如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将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报关企业从事非法代理报关活动,不但要承担《海关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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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称权使用莫违规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Tips: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规定,报关企业不得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事宜。作为民事主体,报关企业享有名称权,但作为海关管理相对人,承担特定义务,不得滥用名称权。如果随意出让名称,会被责令改正、警告或暂停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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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收发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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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合同需谨慎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Tip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对于进口动植物类等涉检商品,进出口收发货人在签订合同时要对我国法定检疫要求、检疫证书等作出约定,按照规定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避免对货物通关造成影响,引发合同纠纷;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尽量约定以卸货港实际卸货量,即以海关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结算依据,出现短重情况及时对外索赔,维护自身经济权益;进口收货人要谨慎签订“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规定,对于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通过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追索权利,可向海关申请出证对外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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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损害需补救
《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
Tip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违法向境内输入固体废物的,进口者、承运人需承担退运责任,如不及时退运造成损害扩大的还要承担该部分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不合格食品,进口商应承担召回责任,在收到主管部门召回令后,仍拒不召回的,会依法承担罚没、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
三、结语
《民法典》不仅是海关人员行政执法的重要标尺,也是进出口活动中的民事主体开展民事行为的准则。海关将继续贯彻实施《民法典》精神及原则,充分尊重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把关,提高执法公信力。通过依法履职履责,平衡把关与服务的天秤、掌握权力与义务的关系、明晰公权与私权的边界,进一步凸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深化法治海关建设,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助力打造对外贸易发展的高质量生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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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济南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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