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古诗
(2019)苏1311刹车8号
本院实施全岛程序,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并于2019年7月22日指定江苏为天路办事处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经理。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截止到2019年10月9日,向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经理(通信地址:江苏天路办事处,宿迁市西湖路66号水运城大厦11楼)发送了邮政编码:223800;联系电话:81880118,联系方式:陈梦)申报索赔。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之前进行补充申报,但对以前已经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请求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券的人不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江苏太平洋玻璃有限公司经理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宿豫区人民法院3楼8法院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券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如代理人的出席),必须提交特别委任状、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必须提交法律事务所的指定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因此必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提交特别许可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应当提交法律事务所的指定书。
特别公告
2019年7月25日
编辑|刘祝宇审查|李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