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一些人力资源公司为了满足雇佣机关的要求,派遣了人力成本,申报了特殊工作时间。
一般来说,申报非正常工作时间,除了部分地区明确规定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外,员工所谓的“加班”没有加班费。但是综合计算时间比较麻烦,特别是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时间更麻烦。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周期内调整工作和休息、加班、编休的关系,可以避免加班费。但是,如果综合工作期限尚未到期,员工自愿辞职,该如何支付加班费?
观点
对于上述问题,目前有三种观点。
第一,不是加班。也就是说,由于统一计算时间的周期尚未到期,员工们还没有突破法律规定的综合计算总时间的问题。除非被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否则不算加班。
第二,计算加班。也就是说,员工自愿辞职,但在职期间已经工作了很长时间,这一事实与标准工时相比,应该被视为加班。否则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底线。因此,应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综合工时周期计算加班费。
第三,根据证明情况综合判断。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员工主张加班费的人首先要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那么,职员们要结合标准工作时间,证明是否存在加班事实。
解法
目前实战中这三种观点的裁判结果都有。因此,为了避免纠纷,建议企业:
1.向人事部申报特殊工作时间,不申报,自己约定的是无效的。
2.申报批准后,特别工作时间文件必须向员工公示,或在员工的《劳动合同》中注明。
3.根据综合工时申报周期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结构,区分员工工作和离职两种不同时间状态的补偿标准。
4、合理记录员工的工作时间,制定加班费的计算标准。
5.与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中达成协议:“本人在综合工作时间内辞职,将被视为放弃离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