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最新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汇管罚字[2021] 3121210801号)显示,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结销统计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第(2)款,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公司对此予以纠正和警告,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机关处以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报国际收支统计。
(二)未按规定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提交的证明不真实。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
(六)拒绝或者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是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