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新冠疫情影响,许多中小企业普遍面临停产停业、营业收入减少、现金流减少等生产经营困难。
最近,为落实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前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发[2020] 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相关优惠政策的适用大象、申请条件和免税,相关问题原文如下:
一、适用大象
在四川省注册的中小企业(包括个体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合企业[2011] 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收入(权益类投资收入除外)比上年同期减少50%以上。
(2) 2019年新登记纳税人疫情期间经营亏损;
(3)纳税人疫情期间,货币资金不足以扣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缴纳税金。
三、免税期
纳税人可以从2020年2月到省应对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应急指挥部,免除本月内需要缴纳的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
四、处理过程
(a)提交申请;
合格纳税人应在5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疫情期间免除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批准后,到5月20日为止,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已经完成。
5月10日以前未按规定提交免税申请的纳税人,可在11月10日之前补报,批准符合免税条件,在已缴纳的税金缴纳后,每月缴纳,如果不能缴纳,可申请退税。
(b)申请资料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免税申请应包括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税申请报告。
房地产、土地所有权证明复印件。
4.传染病期间的财务报表或资金证明。
(c)批准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是受理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的机关。
纳税人提出的房产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提出超核意见,转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纳税人提出的城市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五、其他事项
纳税人在享受这一政策时,应使用对抗传染病的地方减免免税代码(对抗传染病的地方减免房地产税代码008011607、对抗传染病的地方减免城市土地使用税代码0010011607)。其他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将继续实施。(记者傅祥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