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梅天津吕某因拒绝财产申报,不被武穴市人民法院拒绝判决的罪,判处郭某6个月有期徒刑,缓期8个月执行。
法院通过审理发现,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郭某驾驶拖拉机撞倒行人李某,造成李某一级残疾,使用了14万多韩元医疗费。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只支付了25000韩元的医疗费,被李某告上了法院。2017年2月22日,法院判决郭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136 1341.63韩元。本案执行期间,郭某拒绝申报财产,15日拒绝司法拘留,因此拘留期满后也没有主动向法院申报财产,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认为被告郭某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是拒绝执行判决罪。被告郭某主动认罪,审理期间与李某亲属签订仲裁协议,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酌情从轻处罚,最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供认武穴市人民法院余文镇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