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示,为鼓励山东生态环境厅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近山东生态环境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申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者500韩元、1000韩元、2000韩元奖励。
举报下列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调查情况属实,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或避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的赔偿。
举报下次违反环境的行为,将给予500元的补偿。
1.工业项目每天过度排放或管制污染物后擅自恢复生产。
2.已经接到命令,不经过生产限制、停产管理、治理任务未完成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恢复未经授权的生产。
3.新、改造、扩建项目未执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及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
4.擅自停止、拆除、闲置或使用防止异常污染的设施。
5.未经排污许可擅自排放污物。
6.列入了“乱脏”和禁止关闭燃煤锅炉的清单,又活过来了。
7.没有按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和信息公开。
8.固体废物的非法转移和倾倒处置;
9.土壤污染所有者或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或修复实施,而是进行后期管理。
10.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效果评价、修复效果评价活动的单位发布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价报告、风险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修复效果评价报告。
11.偷偷排放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他行为。
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安装利用暗管、渗透坑、渗透井等偷偷排出或非法处置产业污水废液。
2.不正常地使用自动监视装置或篡改、伪造监视数据、伪造委托监视数据等,以避免限制。
3.饮用水源保护区非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4.对危险废物偷偷储存、处置或擅自处置不合格机构的;
放射源的丢失、被盗或失控;
6.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开新的生产车辆和非公路移动机械厂环境合规信息。
7.违规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或州政府公布的汽车或非公路移动机器的情况。
8.工地,工厂使用冒着黑烟的非公路移动机器。
9.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生态环境受到侵犯;
10.工业光企业在运营及拆除过程中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11.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污染土壤被非法用于土地开垦。
对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给予2000元赔偿。
1.非法倾倒有害废物,或非法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3倍以上,造成严重的环境和人身伤害。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排污单位在空气重污染紧急警报期间停产,或者在决定生产限制或实施紧急减排措施期间拒绝偷偷溜走。
4.未经许可处置或处置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
5.生态保护红线地区内生态环境的规模化破坏;
6.非法向农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疏浚土沉积物、尾矿、矿渣等污染物。
7.及时举报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其他情况。
鼓励举报和调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领土管理,举报人应当向发生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对跨越行政区域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向行为发生地的共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省、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责任组织实施。
山东生态环境厅有信件(特快、挂号、快递等)或个人送达(地址:济南市10路3377号,省生态环境厅民政受理中心,邮编250101)。信函中应附上举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多人以联合申报的方式分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递时应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关于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鲁焕发(2010) 131号)将同时废除。
资料来源:大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