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原告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能源公司)和被告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光集团公司)标记的数额超过16亿元,并及时履行贷款合同纠纷备选方案。
20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在原国家计委设立了煤炭大油专用资金室(以下简称“煤炭大油室”),专门管理煤炭大油专用资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从1985年到1992年,中国建设银行根据煤炭大油厅向华南矿务局累计支付了煤炭大油出口本金54637万韩元。1998年,原国家计委将煤炭大柳青改组为国华能源公司,继承了煤炭大柳青资产及债券。华南矿务局接受贷款进行煤炭大油基础建设后,没有归还上述委托贷款。2018年5月,国华能源公司向安徽高原提起诉讼,要求华安矿业集团公司(原南矿务局)偿还煤炭大刘专用资金本金54637万韩元和利息111156万韩元,共计165793万韩元,缴纳诉讼费830多韩元,是安徽高原一审案件本所标的额及诉讼费中最高的。合议庭受理案件后,非常重视本案的审理,仔细分析双方当事人诉求的重点。国华能源公司提起诉讼的目的是通过诉讼确认债券,矿业集团正在重组上市的重要关口,认为该公司的偿还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甚至该公司的上市计划可能搁浅。因此,合议庭认为,只有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才能真正实现共赢。
合议庭了解到,广光集团在国华能源公司上市前有意引进原始股东,对于国华能源公司来说,将陈年旧债转换为矿业集团股票,通过上市获得高额溢价也是实现债券的最佳途径。因此,合议庭慎重提出了债务-股票转换的调整思路,得到了双方的一致同意。在合议庭指导协调下,双方当事人就债转股细节进行了多次协商,就债权本利息金额及债转股方案达成了协议。
2018年12月,经过工商变更登记,国华能源公司正式成为矿业集团股东,完成了所有相关债券转移手续。本案的妥善解决,使矿业集团公司顺利引进战略投资,大幅扩充资本金,解除巨额陈年债务,消除上市和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同时,还使菊花能源公司实现了确认债券和回收巨额煤炭大油资金的诉讼目的。